法律知识

银监立法启动“非常”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10:04
人浏览




银监会将被赋予准司法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望年内实施

  已挂牌3月余的银监会有望在年内结束“非法”监管状态!前天,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简称“银监法”)获得原则通过。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也将进入同样的立法程序。业内人士预计,《银监法》有望在年内通过并实施。

  《银监法》步入“非常”程序

  银监会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组成的立法小组拟定《银监法》草案可谓与时间争跑。自银监会于4月28日正式挂牌后,《银监法》立法小组即展开了紧张的起草工作。据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对于《银监法》的出台十分迫切,最近几乎以”一周两会“的速度邀请重量级专家加快讨论修改起草的文本。目前,《草案》已修改了十几稿。
  事实上,《银监法》(草案)立法过程启动了“非常”程序。一般而言,一般立法先由相关部门起草、征询意见,然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征询意见,再提交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审议、征询意见,最后提交人大审议通过。而《银监法》的立法程序大为简化,由银监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修改,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直接提交本月人大常委会讨论。
  “尽管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议案,由银监会暂时行使原由人行行使的金融监督管理职权。但毕竟是一个决议,银监会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一位商业银行人士称,因此,银监会急需一个“合法”身份和地位。

  确立银监会法律地位

  《银监法(草案)》明确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定位,并指出,除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机构外,对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银监法(草案)》还将“银行业运营规则”专列为一章,其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保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等均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与此相对应,《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删除了《人民银行法》中已转划由银监法草案拟定的权利和责任条款。但人民银行将被赋予“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的职责。《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也作出了相应修改。

  银监会将拥有准司法权

  《银监法(草案)》中的一个“创新”条款引起业界高度关注。《银监法》(草案)规定,“银监会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涉嫌违法活动,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的,经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冻结涉嫌违法人的资金”。规定同时指出,“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这意味着银监会将是第一个拥有准司法权的事业单位。一位法学教授则认为,银监会对涉嫌违法活动的资金冻结时间过长,应以3天内为宜。如确实证明其涉嫌违法,应告知法院,由法院正式采取冻结行为。与此同时,银监会应为错误冻结行为承担责任。

  限时答复银行设立申请

  重庆民营企业家尹明善递交成立“就业银行”的申请至今已一年有余却仍无消息,《银监法》实施之后,类似民营银行发起人递交有关申请后却如石沉大海这样的事可能会有所改善。
  《银监法(草案)》规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营银行股东的道德风险是监管部门最担心的风险。如民营银行股东可以关联贷款为名变相抽逃资本,损害储户利益。《银监法(草案)》用独立条款对银行关联贷款的风险管理、内控体系作了规定。如: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形成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明确、职能分离、相互制约的业务运营机制等。

■业界评论
  ——立法过于仓促
  某法律界人士:像这样先有机构后有法的做法,且立法程序不透明,过于仓促,一些条款细节可能考虑不慎。
  ——银监会冻结权具现实意义
  某国有商业银行人士:银监会拥有冻结权,此规定在理论上有点不太科学,一是因为银监会自己起草法案赋予自已司法权;二是银监会是一个事业单位,不应该拥有准司法权。但在中国现实监管中银监法需要这种权利。如果银监会能正当行使此准司法权,可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一旦银监会滥用此权利,用此权力寻租,谁来监管银监会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限时答复”未果可行政诉讼
  某商业银行人士:申请准入的民营银行发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知道结果。从理论上讲,银监会如果逾期仍不作出“是或否”决定并保持沉默的话,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新闻链接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无大突破
  令商业银行界人士失望的是,《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并无突破。商业银行界人士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多个议案和提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并未采纳。分业经营仍是法定原则。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