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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信托业阳光工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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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昨天公布。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公司将成为首批实施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银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开披露其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这是银监会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填补了我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空白。社会各界对此反应热烈,并赞之为“打造信托业的阳光工程”。
建立和完善信托业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实现信托业、投资人、监管者三方利益的共赢,意义非凡: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完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公众形象与竞争力。信托业是诚信度含量与要求很高的产业,竞争力与诚信度成正比。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信托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也有利于帮助信托公司及时防范和识别内部风险,督促信托公司及时建立完善的预警与控制机制,维护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信心。
对于广大信托产品投资人而言,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既是维权手段,又是教育手段。提高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可以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而这恰恰是投资者识别投资风险,行使选择权、索赔权的重要前提。无庸讳言,当前不少委托人或受益人还不是理性、成熟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过程,无疑也是对投资者与信托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的过程。对于监管者而言,建立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手段的重大创新。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成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这样,监管者一方面可以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另一方面可以就信息披露当中存在的问题顺藤摸瓜,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调查权、监督权、处罚权和指导权。更重要的是,公开的信息披露可以造就千千万万的“编外”监管者,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
可以说,提高信托业信息披露程度,是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必将有利于信托业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早在《暂行办法》于2004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率先在本报独家披露了其2003年度年报摘要。这是全国第一家公开披露年报信息的信托公司。为何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者?用该公司总裁郑安国的话讲,“只有做到公开,然后才能谈到公平、公正”。在他看来,信托公司把信息最充分地披露了,既有利于投资者慎重地选择管理人、受托人,也能让受托者做到诚信、勤勉、尽职。
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可能是信托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因为这是信托公募化的基础和前提。我们期待着,在阳光工程的基础上,由乱转治的中国信托业走向健康发展的大道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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