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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获批准,信托公司发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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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于近期出台了名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

  其招募书称,该计划是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未来特定季度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中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因该租赁费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向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预期支付额。该项计划包括续存期为175日的中国联CDMA通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1和续存期为354日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目标发售规模均为10亿元,计划管理人有权分别超额发售不超过6亿元。

  “就设计而论,和信托模式没什么不同。” 一位信托人士忿忿不平地指出,方案设计中,该产品将可以在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与转让。购买的投资者应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这个产品的出台,对于为之筹划等待了近10年的信托公司来说,无异于遭受当头一棒!同时也表明,信托公司不再是唯一具有“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资格的信托机构。原本以为在“资产证券化”这项创新业务中占据稳定地位的信托公司现在又得直面券商的竞争了。

  信托:独自等待近十载

  同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们一直上演着《独自等待》。

  早在1996年,建设银行就已经着手研究房贷证券化,并从1999年起向央行递交方案,但连续四次均未能过关。2002年向人民银行第五次递交《资产证券化方案》。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建行选择的表内融资模式未能得到监管层的认可,终未得登堂入室。

  2002年4月1日,《信托法》出台,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给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可参照的法律框架,建设银行立即着手在这一法律框架下进行新的设计,并于当年向央行提交了以表外融资为主的第六套方案。这给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是第一单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分享资产证券化业务大餐。一位中信信托人士告诉记者,“华融项目”给中信带来了机遇,在此,我们建立了自己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并树立了行业地位。

  之后,中信信托开始长达两年多的全程跟踪建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共同参与方案设计。

  与此相对应的是,尽管国开行2003年就委托社科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研究。社科院也极力推荐“信托模式”。但直到2005年初,信托模式才正式被国开行认可。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尽管国开行和不少信托公司开展了类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贷资产回购的信托计划。但实际上国开行更希望自己成立SPV公司来实行资产剥离的操作。由于整个方案基本上都是国开行自己完成的,将来的顾问、承销等也都由国开行一手操办,实际上信托公司即便登场也只是个摆设。

  2005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操作。在该试点办法中首次确认了信托模式为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合法操作模式。

  2005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公告披露,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央行发布的这个信号表明多年来一直停留在研究阶段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终于进入操作阶段。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义务也将以试点管理办法的方式确定下来。

  但在此后,又陷入了漫长的等待。

  5月16日,建设部出台《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6月2日,财政部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

  8月,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就目前而言,从程序上还差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按照游戏规则,如果不能出台该管理办法,就根本不能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机构的准入程序,试点本身的工作更无从谈起。

  一位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人开玩笑称,等到一切就绪,我们都将老去。

  券商:大步快进“先得月”

  就在信托公司为各种法律、现实事务烦恼不休的时候,证监会以券商为核心推进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然登陆。

  从2004年至2005年,中国证监会曾举办多次会议,邀请券商、律师、国务院法制办人士等专家,就证券公司的受托理财产品,在法律上是否能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角色,展开讨论。

  按照证监会在2004年10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因此,在风险防范上,是可以作到委托人、计划管理人之间资产完全隔离。

  专家们几乎一致认可了集合理财计划作为SPV的可行性,认为理财计划可以做到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

  实际上,尽管起步较晚,但券商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大势已然铺开。2004年底,申银万国和浦发银行将银行资产证券化与券商创新业务试点相结合,推出了一个独特的证券化方案。该方案通过央行上海分行资产证券化小组的初审,并提交央行总行和银监会。

  2005年初,证监会已分别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证监会高层牵头,而工作小组由规划委、机构部等派专人组成。

  按照证监会的思路,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为金融机构服务,更多的应当为非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

  由于资产证券化更加看中的是企业资产,因此,这些资产可以比企业本身评级更高。而且,这些企业中有大量的商业票据、商业应收款、设备租赁合同及商业房地产租约等,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直接向资本市场融资。而券商正是其中最好的受托机构。

  在最近召开的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金融伙伴答谢会”上,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工作组负责人透露,将在100多家券商中筛选出10家左右,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预计未来两年内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将达到2000亿元。

  眼看这项肥缺已实实在在落入券商手中,已经为主业碰得焦头烂额的信托公司怎可按捺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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