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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闽东电力与爱建信托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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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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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要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二)、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62.8万元(暂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一案已于2004年4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立案。因被告在答辩期间先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初字第25号裁定书和(2004)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2004年10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原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爱建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股东账号:B880414481;资金账号:99917666),并存入人民币1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004年,因爱建证券拒绝本公司提取该笔保证金,本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4年5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05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告福建闽东电力[9.85 2.82%]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近年来,本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与本案承办法官及相关政法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经法院协调,本案于2010年8月26日进行了新一轮庭前证据交换。10月19日,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核实,本案已进入恢复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在编制2003年度会计报表时将上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其他货币资金"转列为"其他应收款",并按账龄计提了30,228,825.00元的坏账准备。2004年度本公司按个别认定法对上述款项的年末账面净额70,533,925.00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但因本次诉讼结果如何无法判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正面影响的具体金额无法判定。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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