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台湾:保险金信托太贵 民众不捧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7 18:50
人浏览
去年衰退500万元 业者:身故理赔金拨款后才收管理费
担心保险理赔金无法顺利交付到家人手中吗?银行理财专家指出,民众只要针对保险金办理保险金信托,便可确保保险金依本身意愿,按月或按季支付给受益人,且保险金信托的签约金仅二、三千元,等到身故理赔金拨款后,银行才会每年收取收托金额千分之三至五的管理费。

很多民众误以为,加上信托会使保险费变贵,因而对保险金信托却步,使得保险金信托金额去年衰退500万元。信托业者澄清,保险金信托的门坎其实很低,民众只需付二、三千元签约金,且是一次性费用,等到身故理赔金下来之后,才需支付银行管理费。

很多民众认为保险加上信托之后,就要开始支付每年千分之三至五的管理费,或是每年都要多出手续费的支出,让许多人一听到保险金信托就却步,也让保险金信托一直无法推展开来。

截至去年底为止,保险金信托受托规模才5,800万元,还较前一年6,300万元衰退了500万元,相较于一年2.4兆的金钱信托、1,327亿元的有价证券信托,保险金信托只是信托业务量的「零头」。

国泰世华银行信托部指出,其实,不管民众寿险保额有多高,保险金交付信托时,只需支付一笔二、三千元的签约金,等到保户身故,约定要交付信托的理赔金进到信托户头时,才需要开始缴给受托银行管理费用,届时已有理赔金可以内扣支付,民众的负担不会增加。

根据信托公会统计,去年底承作保险金信托业务量最大的是华南银行,其次是国泰银行与中国信托商银,这些银行的保险金信托签约金约为3,500元,去年还有一家银行下杀到1,000元,就是为了开拓这个市场。

不过,客户签了约,但未必已经身故、拿到理赔金,因此,还没进入信托公会的统计中,一定等得到身故理赔进到受托户头,银行才算开始受托管理,依照委托人当时意愿,按月或按季支付给受益人,而此时才会列入信托公会的统计。

中国信托商银信托部表示,其实保险金信托立意良好,只是民众接受度不高。

一家承作保险金信托的业者说,签定保险金信托的多半是妈妈,在重病时担心未成年小孩的经济,这些妈妈签定信托的内容也很保守,吩咐银行理赔金只需放在定存,拒绝高风险的投资。

银行主管说,这类客户多是社会弱势族群,从过去承作的客户来看,大多数的保额只有百万余元,如果有二个小孩,每个月分别从受托理赔金中拨付5,000元支付,一年12万元,大概十年也就花光了,也仅能照顾到小孩成年为止。
自益信托 防不了小人

最近出现一宗未成年的委托人在父亲诱使下,要解除保险金信托约,违反当初妈妈将保险金信托,就是要防止父亲挪用的原意。依法委托人有这个权利,即使设立信托监察人也没有用,信托业者呼吁,应修法增加保险金信托的不可撤销性。

保险金信托的原意,是因为父母身故过早,希望藉由银行妥善管理身故后理赔金,来照顾未成年子女,不要让法定代理人或是其它亲威觊觎未成年子女突增的财富。其实,性质应接近他益信托,也就是委托人跟受益人并非同人。

但在国内他益信托需要课征赠与税,使得银行转而将保险金信托设计成自益信托,也就是由拿到身故理赔金的未成年子女,再交付信托,委托人跟受益人都是这个未成年子女,就不需要多课税。

但是问题来了,根据信托法规定,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拥有无高至高的权利,如果这个委托人成年了,想要解除契约,一次把钱拿出来,或是,继父诱使未成年子女解除信托契约,此时,就算妈妈当初签定信托契约时,约定一定要经过信托监察人同意,也没有用。

有些信托业会告诉民众,只要将保险理赔金交付信托,同时设立信托监察人,约定信托契约更动前需要经过监察人同意,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继父动用这笔钱,但是其实这仍然是有风险的,信托业者形容,自益信托设立信托监察人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根据信托法第63条,「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者,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得随时终止信托。」一位信托业主管说,信托虽然能做很多事,却不能取代家庭伦理,只要遇上一个懂得法规、又居心不良的法定代理人,知道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权利大于监察人,就可以诱使未成年子女随时解除契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