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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形势和对策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9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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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并不是要抛开国外成熟的经验,而是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从发展中大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经济结构亟待转型的现实出发,探讨适合中国PE发展的法律规范、制度安排、机制设计与团队文化建设。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缩写PE)是一种社会化的投资工具,起源于美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美国对PE有严格的定义,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官方定义,但从发展轨迹看,遵循政府主导、外商投资、民营积极参与这样一个脉络,形成了有别于国外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信托计划等在内的运作格局。规模较大的产业投资基金往往由政府主导,如总规模200亿元的渤海产业基金及上海金融基金、广东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苏州高新(600736)基金等无不体现出政府主导、国企控股运作的特点;而民营资本主导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众多、形式多样,但规模较小,真正能达到50亿元资产以上规模的基金屈指可数。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特点   缘于发展阶段及社会文化背景等原因,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模式不同于国际通行规则的地方在于,中国的私募投资人(LP)对基金管理的参与度较高,特别是第一代成功的民营资本家,对其拼搏一生的积蓄都有着非常强烈的“看护”意识。他们总是希望能够亲自帮助基金管理人(GP)打理好自己的钱,从而形成了目前中国不同的私募基金运营模式:一是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决策、共同管理的模式;二是投资人作为顾问委员会成员,管理人最大限度地征询顾问委员会意见的互补决策管理模式;三是借鉴欧美通行的管理模式,在管理人专业化运作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透明、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会议等形式,向投资人公开信息,满足投资人对基金管理的好奇与关心。   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问题   尽管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的私募股权基金出现了万马奔腾、加速发展的势头,但毕竟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诞生的历史还很短,加之全国性法规滞后,所以,无论从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还是从发展规模和运作水平来看,都只能算作初级阶段,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是缺乏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统一大法,地方和部门规章尚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遵循,造成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审批、监管不明,税收等政策不统一,制约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更快发展。   二是由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较多,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数量众多,且民营资本占主体,加之大部分基金(公司)处于发展初期,因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尤其是大量存在的以君子协议型专户理财为主的民间私募基金,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三是专业化团队建设和培养不足。私募股权基金运作需要高水平的团队管理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赚取较高的回报。但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真正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有较高管理技能的综合性人才十分缺乏。没有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也就不可能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等增值服务。这样不仅加大了项目投资风险,而且也制约了私募股权基金功能的发挥。   四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缺乏行业研究和业务研究能力,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乏力。   五是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赖于所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并购退出的比例高达70%以上。退出障碍大大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回报率。   六是尚没形成健康的私募股权基金文化。   三、发展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对策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是工业化过程中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行之有效的渠道。在国际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目前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率,而且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补充政府监管之不足、推动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采取一切措施,扫清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和统一的监管,市场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因此,构建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成为重中之重。虽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已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约束,但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对私募股权资金的管理运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所以,要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地位和发展思路、监管原则和主管部门,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部门可靠,解决对股权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问题;进一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注册、监督管理、资产托管等方面的规程,解决私募基金发展中的困惑;明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进入门槛,规范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行为;适当降低各种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税率,出台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从我国现实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境外资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体系,拓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3.完善PE退出机制。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柜台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及并购市场、内部市场和资产证券化等多层次、多样化的资本市场体系,我们可以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全国性的柜台交易系统、产权交易市场、股份报价系统,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创造良好的平台,建立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4.鼓励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私募基金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鼓励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开展行业研究、业务研究和产品研究,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   5.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管理团队素质。要加大基金管理人员培养力度,建设一批高素质的基金管理团队,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国家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限量发展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准入制度,明确或设立监管机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评价方法;逐步建立职业基金经理人市场,形成基金管理的优胜劣汰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行业管理体系。   6.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塑造私募股权投资文化。基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受托管理、专家理财的信用契约关系,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管理人的信誉,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投资人、管理人、投资对象之间良好的互信关系,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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