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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托的角度来看待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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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内地要以信托型式做财富传承规划有实践上的困难。

  在境外,信托受到富人的青睐。富人选择遗嘱信托作为身后财产的规划方式,目的是为防止他人侵占遗产,落实照顾遗族的心愿;第二是避免继承人任意挥霍以致未来生活无法保障,让财富得以永续传承;第三是预先规划财产分配,避免继承纠纷;第四是信托财产具独立性与安全性;同时信托内容可视需求弹性设计。

  遗嘱信托是由立遗嘱人(委托人)订立遗嘱,在遗嘱中述明将全部或一部份之财产成立信托,委由信托公司(受托人)在其百年后依遗嘱内容执行信托相关事宜,以完成遗产分配并照顾继承人(受益人)。通过遗嘱信托,遗产的分配可以按委托人意愿确实分配,还包括通过专业机构的受托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对遗产的保值、增值很有作用,也能保证受益人未来更长时间的生活有财力支持,不至于短时间内用尽遗产。

  目前我国内地对个人信托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财富传承的基本功能,从法规来看,信托法没有规定任意型信托,法院处理信托类纠纷乏善可陈,信托法亦没有明确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移转至受托人管理之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而带来操作上的困难;从操作来看,相较于以集合资金信托的形式从事融资类(信托贷款)或是投资类(证券投资、PE投资)业务,信托机构对财富传承业务没有兴趣。因此目前在内地要以信托型式做财富传承规划有实践上的困难。

  保险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有几个特点,第一是保险受益人明确,法律关系清晰,通过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方式,可以由投保人(委托人)明确将财富转化为保险金形式,依照投保人的意愿将保险金按照比例或是顺序分配给受益人。第二是经过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百年后,其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从而达到财产隔离的目的。第三是财产以保险费的形式委由保险公司(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分配,对遗产可以起到保值、保全的作用,这部分要注意保险的种类及产品的投资风险评级。

  财富传承的主要潜在需求对象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是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管理需求的人,由于继承人(受益人)年幼、年长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打理财产而规定遗产的运作方式,目的为保证遗产的保值、保全,为遗族留下更多资产。第二类是对继承人(受益人)“不够放心”的人,通过“第三方”对财产的管理,可以更好地延续遗产。表面看起来无情,实则用心良苦。第三类可以是出于避免家族争产,妥善照顾遗族目的的人。事前的财富传承规划是对遗产的安排,可以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有了事前的财富传承规划,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继承人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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