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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托业法的尴尬:信托财产给孩子瞒不过另一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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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受益人须由法定代理人双方代签同意书,将使父母中一方无法达到暗地保护子女目的。

记者吕郁青/台北报导

信托业法已公布实施五年,不过,实务上发现,法令仍有怪怪的地方。信托业者举例,父亲私下拿一笔财产为儿子的将来办理信托,这笔钱不想让儿子的母亲知道,但是法令规定,因儿子未成年,要办信托必须要儿子的母亲签字同意才行。最后父亲打消了信托的念头。

有些该订办法的,没有订出办法,也造成信托实务上的困扰。今年南亚发生海啸,新闻局发起送爱心到南亚,但信托的受赠者是外国人,这必须主管机关外交部订有相关办法,信托业者才能受理,信托业者最后只能婉拒新闻局的这个公益信托。

许多原先善意的法令却造成信托业者许多实务上的困扰,例如信托业法第19条规定,信托业应依照信托契约的约定及主管机关的规定,分别向委托人、受益人作定期会计报告…。现行施行细则规定每年一次。

不过,适用在公益信托上却造成业者许多困扰,公益信托的特性就是受益人不确定,每年捐助的对象也不同,依法银行信托部要寄给这些被协助的对象(受益人)会计报表,让每个受益人看到上头写着捐给多少对象、捐了多少,信托业者觉得这样「怪怪」的,而过往曾受赠过的,今年还要不要再寄呢?信托业者也没有答案。

另外,信托业法第27条第2项规定,信托财产存放在其银行业务部门或其利害关系人处作业存款,必须事先取得受益人的书面同意。

信托常常是为了帮助家庭不和睦,或是对未来不确定,将透过信托帮助亲人,就有银行遇到一个案例,父亲想把100万元交付信托,等到儿子长大,银行再定期拨款给儿子。

实务上运作,信托时要办理过户,银行当然会请父亲先将钱拨到该银行活储户头,再依时间分配定存或是投资,这时却面临一个困境。

信托业法第27条规定,儿子要先签同意书,可是根据国内法令,未成年的子女要由法定代理人双方代为签字,这违背了父亲信托的原意父亲就是为了不想让母亲知道才想交付信托保护儿子,当然,最后这个信托也卡在这个小小的关节而无法落实。

根据信托法,公债、股票、金钱甚至是专利权、著作权都可以信托,不过,受限于大陆法系没有主管机关订立办法,信托也「无法」可行,包括公益信托、礼券销售、预付式服务等,也面临类似的困境。

举例来说,今年元月南亚发生海啸,新闻局发起1万个希望的募款活动,原先打算在收到捐款后成立公益信托,并由捐款人互推代表,加上媒体界代表和新闻局代表,共同组成监督人,持续监督这笔专款的运用。

遗憾的是信托业却遍寻不着法源,公益信托设立需要经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许可,该笔款项受赠者为国外灾民,主管机关应该是外交部,外交部并没有设立相关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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