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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业务须揭露九大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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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动债 须揭露九大风险

信托业未来办理特定金钱信托业务投资连动债券,依规定必须对委托人揭示九大风险,包括:最低收益风险、委托人兼受益人提前赎回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汇兑风险、事件风险、国家风险和交割风险。

此外,信托业办理金钱信托投资连动债券时,对于发行机构行使提前买回债券权利风险、再投资风险、受连结标的影响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本金转换风险,也应详加对委托人说明。

信托公会主管指出,公会制定「会员办理特定金钱信托业务的信托报酬及风险揭露一致规范」,要求信托业者必须就上述可能风险向委托人充分告知,用意是在保护委托人,让委托人了解投资托商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非指投资信托商品一定会遇到这些风险,也不是指信托商品是高风险的投资工具。

信托业者表示,除前述风险揭露,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连动债券,如果投资标的是信用连结型商品,应就所涉及的无法履行债务(Fail to Pay)风险、破产及重整风险等相关事项,加强说明其定义内容。

依信托公会所订办法,信托业特定金钱信托投资连动债券所应揭示的九大风险中,最低收益风险部分,业者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连动标的,定义出产品最低收益风险。

【记者傅沁怡/台北报导】为使投资人知悉「A股」与「B股」的异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文要求,信托公会在订定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报酬及风险一致规范时,应于相关条文中明列A、B股定义。

此外,金管会也指出,鉴于部分连动债券的设计或将给付投资人连结标的有价证券,投资人处分有价证券的损益须自行负担,公会在相关条文中也应就此说明。

在本金转换风险部分,未来信托业在相关契约中也须载明,连动债券依商品设计或条件不同,可能发生投资本金依约定转换成连结标的有价证券情况,委托人处分有价证券损益应自负。

条文中同时就「A、B股」的问题规定,信托业办理投资于海外基金的特定金钱信托业务时,其海外基金基于不同收费方式与项目,得发行不同种类的基金股份,就基金申购收取手续费时点而言,A股通常于申购时收取,B股则通常递延至赎回时收取。

信托公会也提醒,信托业办理投资于B股海外基金的特定金钱信托业务时,应于特别约定条款或产品说明书中说明:「委托人应了解所投资B股基金产品,基金公司需收取分销费用,且该费用将由基金资产中支付。同时,基金在赎回时,基金公司将收取递延申购手续费,该费用将自赎回总额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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