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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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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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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调查
时间:2004-10-13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策划人:杨宇东  顾问:邢成
  调查组成员:朱兆荃 朱莉 项宗东 策划人语:由乱而治 倾听呼声
  强化风险控制体系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公司作为现在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然而,虽然信托公司一方面享受着投资领域广、投资手段灵活的"特权",另一方面在我国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投资理财理念尚不成熟的环境下,也承受着很多系统性的和非系统性的风险。因此,把"信誉"看作生命的信托公司如何建立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近几年来,国内信托公司对如何才能够建立起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了不断地探索。
  目前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建立和健全一个立体交叉式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在纵向上,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完善规范组织制度,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横向上,建立项目审核的三重风险过滤机制和项目的三阶段风险控制机制。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的2年零7个月里,共出台了48项内控制度,平均每20天就要出一个制度。
  信托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在组织构架上真正做到以董事会为核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中最核心和本质的部分也是运行风险的评估、控制和规避。因此要降低信托公司的营运风险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降低项目的运作风险。按照项目运作的自然流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由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组成的三阶段风险控制系统以及由业务部门、风险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风险办公会议组成的三重风险过滤系统。(朱兆荃) 信托制度优势不可替代---访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博士
  ◆"一法两规"在适当时候确实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要
  ◆分类管理对于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是个有益的尝试和突破
  ◆分类管理要具有可操作性,很重要一条是要建立一套相对严谨和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
  回归本业二年优势显现
  记者:从信托业规范后回归本业已有两年多,您是如何评价两年来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发展的?
  邢成:我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两年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信托公司充分体现了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为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余额找到了出口,同时也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使其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调整我国经济周期,刺激内需发挥了作用。
  四是信托公司通过接连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很多业务模式和投资方式,在我国分业管理的条件下组合发挥了金融机构的合力作用。如通过银信、信证合作增加了理财业务、中间代理业务,有助于银行调整存贷比例和资产结构,探索信贷资产的信托化、证券化。
  因此,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其制度优势是显著而不可替代的。当然,信托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全面、历史地去看待。
  法律环境有待健全完善
  记者:在本次信托业调查中可以感觉到,信托业界非常期待尽快完善现行政策法律环境,完善与信托法有关的配套制度,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邢成:我觉得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在信托公司在具体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在这些困难中有很多与现行的政策和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联,于是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焦点集中在政策体系上。再一个原因是主要在现行法规上,主要是"一法两规"。我认为应该客观地、现实地认识"一法两规",即它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从主体和主流看,"一法两规"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整个行业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但是,在"一法两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于长达8年的漫长周期,对信托业在我国具体发展过程中,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所出现的新问题在判断上有一些偏差,加之制定出台两个管理办法的时候,也有各种利益主体的影响或干扰。在这种条件下,监管部门为尽早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使信托公司尽早开展信托业务,作为当时一个现实的选择,而做了一些妥协。因此,即便是在有些条款中有不尽人意或不尽完善之处,但毕竟对信托公司尽快开展本源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框架和制度框架。
  这也引申出我的另一个观点,即"一法两规"在适当时候确实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要。"一法两规"并非完美无缺,确实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使它与信托公司发展的要求、与信托业的特点更加吻合和贴近,对信托业务的发展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这项工作应抓紧推进和实施,越早越主动。
  信托公司只要炼好内功
  记者:除了法律和制度建设外,实行分类管理也是信托公司非常关心的问题,请谈谈您的看法?
  邢成:分类管理作为监管部门改革监管模式,调整监管思路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和举措,我觉得对于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是个有益的尝试和突破。分类管理对于促进一些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水平较高、风险管理较好的信托公司快速前进、超常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相反对于一些违规、经营不规范或者是风险较大的信托公司也可使其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最低的范围之内,避免由于极少数信托公司的负面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速度。这就是推出分类监管的初衷和意义。
  但是从可行性和操作性上来说,也是我们特别应关注的。一个好的制度出台,需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必须符合信托业发展的现实状况。我认为分类管理要具有可操作性,很重要一条是要建立一套相对严谨和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当然不应该完全照搬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标准,它要更多地凸现或侧重信托公司作为一种财产管理作为主要功能的金融机构的特点,要更加凸现信托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经营管理的需求或结构特点。
  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要有一套信托公司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二是信托公司分类不宜过多,否则对监管的操作性也会造成障碍,对信托公司具体量化上也会存在一些技术性的困难。三是要特别注重分类监管方式的选择,银监会非银部领导在有关会议上也特别提到这样的想法,即作为评级分类的最后结果原则上是不对外公布的,是严格由监管部门内部控制和掌握。否则一旦分类状况被披露出去,为公众所知晓的话,可能对非一类的信托公司的经营、市场形象和信誉会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四是在实施分类管理操作程序时,要特别关注动态管理的问题。因为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都是随时变动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做到监管部门不至于被动,信托公司不至于一评定终身,这也是一个要处理好的问题。
  目前信托公司对评级分类毫无理由去担忧或紧张,你只要炼好内功,制定好自己的目标,经营好自己的业务,建立好各项规章制度,那么就能进入奖优的行列中去。
  实现盈利模式的全面转型
  记者:此前披露的信托公司亏损情况一度引起关注,在此次调查中,大部分问卷都认为最关键的就是缺乏核心盈利模式,您对此如何看?
  邢成: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亏损的信托公司只是少数或一部分。之所以大家感受较强烈,是因为两个上市的信托公司都出现了亏损,而且亏损数量较大。
  其实,去年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都是盈利的,虽然盈利不多,但去年总体盈利状况还不错。总之,对信托公司的评判应当以一个公平和正常的心态来加以判断。
  当然,信托公司目前的盈利状况也不容乐观,当前市场议论最多的是信托公司还没有确立其核心盈利模式。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肯定会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大家认同的模式,那就是以资产管理为主导方向的、以资金信托业务为支撑的、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的核心盈利模式。
  就目前过渡模式而言,信托公司应迅速地适应环境,面对现实,不断创新,充分运用现有"一法两规"框架下的制度优势和业务优势,实现现有核心业务模式的全面转型。至少在现有条件下,获得突破。
  从中长期趋势的目标模式而言,以产业投资基金(信托)为主导,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为辅助的盈利模式,必将成为信托公司或者信托业的专属性的核心盈利模式。(记者 朱兆荃)
  华宝信托公司总裁 郑安国: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如何对我国信托业进行长远的、细致的规划和完善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是最令人期待的。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有详尽的规划。我国证券法里就明确提出了金融业包括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在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中也提到了上述金融业的四大行业,这足以证明信托业和其它三个行业是并列的,其地位是很重要的。但在现实布局中并未体现出来,现在的信托业监管工作只是由银监会非银司下的一个处来具体负责,由此可见一斑。
  金融业是一个特许的行业,它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空间,才能在社会上确立基本的地位。像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都有比较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信托业在国外比较复杂,在美国已演化为共同基金。没有相对应的外国机构,这就更需要有个整体的安排。除非你下决心不搞,你要搞的话,必须在整体上有很好的安排。首先是业务发展,信托公司做哪类业务,能否有一个标准的盈利模式来支撑,起码要让它能持续经营下去。
  事实上,社会对信托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信托法规定,营业类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来做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应该是信托公司专有的。近日有消息称某家银行获得了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资格,这令我觉得很奇怪。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不能所有的业务都与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总应该有一个专营的业务,否则,"十六大"决议中提的四大金融行业的问题,就没有体现出来。
  信托作为一个较复杂的金融工具,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细则来支撑。如信托受益权转让问题,需要规定转让过程中信托公司起什么作用,有什么职权。又如托管问题,信托公司除了管理的资产,还有托管的资产,托管资产是否由信托专营,这都需要许多配套的法规。现在基金公司配套的法规很多,仅仅一个信息披露就有若干准则,年报、季报都有明确细致的要求。但信托缺乏系统、详细的考虑和规定,出了问题,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伤害。我们在接触的案件中已经发现了苗头。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很可能利用信托法规的不完善来诈骗信托公司。
  此外,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认识不够,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在规划和制度上总体比较薄弱,具体执行起来自然也会产生不少问题。如根据资金信托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个信托计划,只能投资于某一个项目,这样做,风险是很大的。从理论上讲,都投到一个项目,只要持续经营下去,出问题是迟早的事,因为你没有一个风险分担机制,没有一个组合管理。这是个重大的缺陷,只要有一个失误,对这部分投资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我所要强调的是,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中泰信托常务副总裁 吴天然:主营业务维持不了信托公司生存
  目前,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建设方面最应关注的问题,首先是信托制度、信托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和作用问题。
  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财富的积累,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得以形成和扩大,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业独具的制度优势,信托行业由此产生的旺盛生命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是我国信托业发展壮大的内在因素。
  我国信托业能否象国外信托业一样,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样被列为金融支柱产业之一,信托制度是否能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这将关系到我国信托业的战略地位和长远发展。
  其次是信托业经营模式问题。这里包含五个方面:
  其一,根据资本本质和流动性这一特性,要求以货币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不应受到经营区域的限制,以保证资本的充分流动,实现利润或收益极大化的目标。
  其二,从发达国家的信托产品看,其投资的项目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任何一个信托基金都不会将所募集的资金投在一个项目上,而是多个项目;同时,还要投资流动性强的项目如国债等,并使部分资金保持货币形态,以应付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问题。我国目前信托公司所采用的信托计划这种方式,产品起源于某个项目,募集资金也全部运用于某个项目,是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因而必须看准,小心谨慎,否则就会出现问题。
  其三,目前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大概为信托业务额的1%左右,单独管理的信托业务甚至更低。按1%计算,100亿元的信托业务额才有1亿元的收入,而现在信托公司平均信托业务额仅为25亿元左右,如果只搞信托业务,连维持生存都困难,更不要谈发展了。信托公司是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但普遍情况却是,主营业务维持不了信托公司的生存。
  其四,从业务本质来说,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都属于信托的范畴,但从管理上看,分属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从风险度看,信托产品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
  其五,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公开性质与信托产品私募性质之间的矛盾。
  我所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信托公司的自身建设问题。
  信托公司首先要培育作为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主要包括形成并提升企业的信用能力、研究开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业务和组织机构整合能力、客户资源开发和整合能力等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是研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信托公司自身建设还包括人才队伍建设问题。金融业是资本和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人力资源是关系企业能否实现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基础。另外,自身建设也包括风险防范和控制问题。
  2004年,"由乱而治"的中国信托业再度成为市场瞩目的焦点。
  个别公司的违规、陡然而至的德隆事件,使信托业受到从未有过的广泛关注和议论,进而演化为对整个行业五次整顿的效果甚至长远发展的怀疑。
  我们的调查就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
  正如一些被访者所反映的,媒体和舆论在一段时间里,放大了那几个个案对整个信托业的影响和危害,而忽略了清理整顿后信托行业取得较大发展的基本情况。这次调查就是要给社会各界、给我们自己,提供一个公正观察和反思信托业现状的角度,在加深对信托业了解的基础上,对这个行业做出自己的评判。
  调查中,信托业人士对建立信托法规体系和配套制度、完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监管和自律等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极为关注。而他们关于正确定位信托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及改变信托业盈利模式的呼声,也值得政府和有关部门倾听。
  中国信托业:市场前景看好 热盼制度完善
  100%的公司认为,现行政策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100%的公司看好中国信托业发展前景
  50%的公司认为,信托最迫切的两个配套措施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托产品流通体系
  50%的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不是信托业务
  40%的公司非常迫切地要求开展异地信托业务
  没有一家公司选择与券商合作销售信托产品
  本次调查采取抽样方式,调查组于8月下旬向全国25家信托公司发放调查问卷,于9月30日之前共收回21份问卷。被访公司占重新登记后信托公司总数的35.6%,这些公司既有来自上海、北京天津等经济发达城市的,也包括江西、云南、湖南、新疆等中西部地区。
  关于市场建设:
  期待完善市场环境
  呼唤信托制度配套
  希望行业协会尽快成立
  80%的信托公司对"一法两规"颁布实施后的国内信托市场基本认同,他们认为"一法两规"颁布实施后,信托市场环境较以前有了明显改善。在"一法两规"框架下开展业务,基本可达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但同时有76%的信托公司对当前国内信托市场的环境评价为不太满意,更有100%的信托公司认为,现行政策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超过70%的信托公司认为,影响我国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外部环境;在回答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时,有85%的信托公司选择了法制和制度环境;70%以上的信托公司选择目前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建设方面最关注的问题是法律和制度建设,这充分表明了当前国内信托公司期待完善市场制度环境的迫切性。
  调查显示,信托公司呼唤尽快完善与信托法有关的配套制度。在回答当前国内信托市场最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时,选择最多的是完善信托的相关配套制度、诚信建设和信托公司内控管理;其次为完善信托的相关配套制度、诚信建设和加强信托知识宣传,及完善信托的相关配套制度、信托公司内控管理和产品创新。有的公司提出,应有抓有放,分类监管。信托业的定位,主要是指国家管理层如何从金融宏观的角度体现出对信托的类似于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
  50%以上的信托公司认为信托相关配套制度中最紧迫的两个制度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托产品流通体系;其次为信托税收制度和信托产品流通体系。
  调查中,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希望中国信托业协会尽快成立。他们希望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后首先开展的工作依次为: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此外,一些信托公司对中国信托业协会寄予殷切希望,他们表示,希望信托业协会与监管部门协调,反映信托业界的声音;反映行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信托业界进行政策呼吁,营造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环境。
  调查还显示,超过半数的信托公司认为,目前在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建设方面最担心的是信任危机和过度监管。
  关于信托公司建设:
  逾60%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60%公司已建立风控体系
  50%公司利润靠自营
  在信托公司建设方面,超过60%接受调查的信托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30%以上的信托公司已实施了增资扩股;超过40%的信托公司正在计划实施增资扩股;有20%左右的信托公司尚未有打算。
  调查显示,60%的信托公司目前已建立了量化的风险控制制度体系;30%的信托公司正在建立或部分投入运行,尚未建立量化风险控制体系的信托公司只在少数。80%的信托公司能对具体项目制订特别的风险管理办法,并做到事先、事中和事后全程风险控制,14%的信托公司正在完善中。
  重新登记以来,50%的信托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是自营业务,25%的信托公司的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是信托业务。另外,有的信托公司去年主要利润来源是自营业务,今年信托业务利润占比已超过50%。与此同时,自重新登记以来,大部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手续费,其次为业绩报酬。调查还显示,80%以上的信托公司表示,信托公司应该加强信息披露,但也有少数信托公司认为加强信息披露对信托公司不太适合。
  关于信托产品销售和开发:
  信托产品数量金额差异大
  资金信托主要用于实业投资
  基础设施是信托投向重点行业
  看好资产证券化和财产信托
  在接受调查的21家信托公司中,13家公司在今年前8个月发行信托产品105只,平均每家发行8只,11家公司共募集资金118.17亿元,平均每家募集10.74亿元(有些公司未提供详细数据)。
  调查数据也显示,各信托公司所发行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差异较大,发行数量最多的可达30只,而少的仅两三只,金额也是从2亿到40亿元不等。从单个信托产品的规模看,最高的一个项目就融资十几亿元,最低的仅3000万元。
  据分析,除了项目本身的行业归属及对资金需求的不同,造成各信托产品差异巨大之外,信托公司大股东背景、公司实力、所在地域等也是决定产品数量和金额的重要因素。如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发行产品和金额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只承接集团内部业务的信托公司产品数量要少于股东单位多、运作市场化程度高的公司。
  有2/3的公司目前最主要的信托业务是资金信托。根据公司本身对不同市场的熟悉程度和资金管理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各信托公司选择不同领域作为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方向。超过半数的公司资金主要运用于实业投资,25%的公司主要用于资本市场,15%的公司主要用于货币市场。而实业投资中的资金主要投向是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
  个人仍然是目前信托产品的主要销售对象,有55%的公司肯定了这点。同时40%的公司认为,将5万元定为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的最低门槛较为合适;有35%的公司表示,该底线还可以放宽至5万元以下。
  关于信托产品销售和开发的未来打算方面,55%的公司选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信托产品投向的重点行业,20%的公司选择房地产,10%选择电力,其次是环保、科技、旅游等行业。除了热门的基础设施领域将继续在信托产品中独占鳌头之外,对于屡屡预警的房地产领域,信托公司并未发出很强的退出信号,70%的公司表示近期内在房地产信托产品开发方面不会明显减少。
  从信托品种来看,贷款信托仍是未来信托公司主推的信托产品,其次是信贷资产转让信托、综合信托、证券投资信托、法人股信托等。
  从信托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来看,公司自行销售和委托银行销售方式平分秋色,各占40%,其余20%的公司两种方式并用,没有信托公司选择与券商合作销售。
  在信托产品开发方面,资产证券化信托和财产信托被许多公司视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域。 关于信托业目前困境和发展前景:
  55%公司认为公募条件已具备
  40%的公司迫切要求异地经营
  100%的公司看好信托业前景
  对于目前信托公司经营困难、亏损面大的基本情况,有80%以上的公司认为,其最根本的原因是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盈利模式。其他主要原因依其被选中的频率依次是: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业务驾驭能力低、缺乏理财专家、管理混乱。
  大部分信托公司期待信托产品发行能突破私募方式,有55%的公司认为,实行公募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也有相同比例的公司表示,在现有市场环境和风险观念的条件下,信托产品实行公募并不是使信托公司彻底走出困境的治本之路。
  异地经营一直是信托公司的一块"心病",许多公司都在尝试通过另辟蹊径开拓此项业务。有40%的公司非常迫切地要求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另有55%的公司也已在考虑中,不考虑异地经营的公司为0家。可见,信托公司对此项业务的推出期望甚高。
  对于异地销售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问题,大部分公司认为应主要由公司严格内部控制,其次由当地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此外也有公司提到,应由异地监管部门与当地监管部门协同加强监管。
  今年以来,个别信托公司出了一些问题,给信托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是否会在业内形成悲观情绪,进而对信托行业的存在价值产生怀疑呢?本次调查排除了这种担忧,100%的被访者对信托业发展前景看好。
  60%的公司对中国信托业的未来很有信心。他们认为,经济发展和信托制度的优越性,推动了社会对信托的需求,这将为信托业的崛起提供良好的机遇。
  40%的公司认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还存在变数。政府对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能否尽快颁布实施、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支持程度、社会公众对信托方式和信托产品特点的认知等因素,都将影响中国信托业发展进程。
  综合被访者的看法和建议,中国信托业要大发展,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形成专业水平高的管理团队、提高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等。同时,各级政府应更加重视信托业的金融功能,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做好对信托业的指导与服务。
  [精彩观点] 信托业大有可为
  ●问题和风险的积聚显示,对信托公司的认识不仅仅是普通公众的事情,金融管理当局对信托的认识和未来的定位、发展方向也同样需要有一个过程。
  一方面,信托公司需要通过自律、风险控制和业务驾驭能力的提高来树立信托行业的信誉和形象。这需要时间和不断地努力去实现,不排除由于个别公司的违规经营和业务冒险问题导致整个信托行业的崩溃。
  另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金融业的政策制定者同样需要选择的是未来混业经营对国内金融行业的整体影响。尚未做大做强的信托公司面临蜕变成银行的一个信托部门的可能。
  第三,行业监管部门对于信托的理解仍需进一步加强。过于强调社会稳定,将大大降低信托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鲜明特点。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决定因素包括信托公司和外部监管环境两者。信托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来改变目前在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地位。然而真正能够做成"中信控股"那样的架构和地位的信托公司将是少数,所谓的"变数"也源于此。
  ●前景光明,道路曲折。信托是一个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因其具有独立性与灵活性等特点,能在众多领域内得到很好的运用。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很难使信托这个优越的制度得到发挥,这需要一个过程,希望这个过程不会太长。
  ●少数信托公司出现的问题只是个别现象,均有其历史背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金融机构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相对而言,信托业的问题还是最小的。
  ●之所以看好信托业发展前景,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信托业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二是信托业具有突出的制度优势和创新特质。
  但仅有市场需求和制度优势是不够的,信托业要实现大发展,还需要国家和各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应更加重视信托业的金融功能,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做好对信托业的指导与服务。
  同时,信托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信托项目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投资者、融资方也应当深入了解和掌握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地参与到信托活动中,积极担负起应尽的信托责任,严格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共同推动投融资活动顺利、圆满地完成。
  ●社会对信托的需求刚刚开始发掘,潜力很大。信托业只要能把信托制度优势与需求结合好,就能开辟出自己的业务领域。当然,信托公司中出现分化也是必然的,但这不妨碍部分公司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领跑人。
  ●在信托不为众人所认知的情况下,信托业务的发展将受到极大限制。而这一切将直接影响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解决该问题,特别是在缺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托的理解,以及相关配套制度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中国信托业将很难有大的发展。
  ●信托业和信托公司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化,实行公募,运用组合投资。
  ●新闻媒体要多从正面角度宣传信托,介绍信托的功能优势,普及信托的基本理论,以使社会公众对信托有一个客观公正、理性全面的了解。不能抓着几个不好的典型大肆渲染,进而影响对整个行业的信心。目前的信托业就如同十几年前的股票市场,大家不太了解不太认同,所以此时的正面宣传与引导将尤为重要。
  ●期待行业协会尽快成立,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从整个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而不能成为赢利性的事业单位,不能仅仅是呐喊与鼓吹。 信托业大事记
  1979年10月4日 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82年4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一次整顿:主要针对机构整顿)
  1985年8月 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第二次整顿:主要针对业务整顿)
  1988年10月 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对信托投资公司开始第三次整顿(第三次整顿:主要针对行业整顿)
  1993年7月 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筹备和设立,均需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第四次整顿:主要针对资格整顿)
  1995年5月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脱钩工作于1996年结束
  1999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第五次整顿:主要针对行业整顿)
  2001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1年5月 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 人民银行发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与《信托法》并称信托"一法两规"
  2002年7月18日 爱建信托推出"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该计划是信托业规范后,中国出现的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4年4月 银监会在安徽合肥召开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这是信托业规范后两年来规模最大、讨论问题最全面的一次会议
  2004年5月 银监会组织对全国所有已登记信托公司进行交叉检查,由异地银监局检查当地的信托公司,被业界看作是为分类管理调查模底
  2004年6月至7月 银监会连续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俗称"46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加强行业监管
  2004年7月 金新信托乳品计划成为我国信托产品到期无法偿付第一例。8月29日,该公司被监管部门正式责令停业整顿,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财产管理和处分工作
  2004年10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61号文),要求信托公司必须为其证券类投资信托计划单独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2004年10月 信托业协会筹备小组证实,信托业协会将于本月正式成立  

(编辑:信托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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