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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业务与信托业务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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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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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业务与信托业务的关联
时间:2003-12-24 8:35:24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林文汶   我国《信托法》及配套规章的颁行使一度沉寂的信托业务瞬间即红火起来,目前已发行的信托计划无一不受到热烈追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信托业务的信托计划其实有不少相同点。
  两者按照方案设计资金均可能来源于广大投资者或特定投资人;都不允许对投资者的“保底收益”或相关承诺;都可以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证券;在对外推广时,均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信托业务的信托计划毕竟有本质的差别,在“分业经营”的立法背景下,后者较前者有明显竞争优势:
  (1)前者一般无担保(当然,法律法规似乎未触及),后者一般有担保,有些信托计划还有次级收益人为优先收益人的收益担保条款;
  (2)前者投资范围有限,后者除可投资于上述证券外,还可能就任何有预期稳定、高额现金流的项目设计信托计划,几乎无任何限制领域;
  (3)前者投资人的投资在该业务存续期不得转让,只能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退出条款进行处理;后者一般均可转让,不少信托计划都设计了转让方式,有的信托计划甚至设计了定期回购条款;
  (4)前者的监管机关是中国证监会,后者的监管机关是中国银监会;
  (5)前者一般只能给予投资人投资收益,后者因为信托计划目的不同,有可能为MBO方案、受托资产破产隔离等设计顺应不同客户合理需求的不同方案。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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