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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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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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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上海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保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得中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市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人保上证)、上海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置业)、上海中保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物业)、北京瑞得中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中和)以及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市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国投证券)在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电池)股票案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
  一、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联手操纵万里电池股票
  1996年7月以来,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共动用资金9122.90万元,以3个机构帐户及26个个人帐户炒作万里电池股票,持仓量由1996年7月5日的29.91万股(占总股本的0.44%),增加到1996年12月31日的951.51万股(占总股本的13.95%)。
  上述三机构在炒作万里电池股票过程中,大量采用对敲方式拉高股票价格。在1996年7月30日、8月7日、 11月13日、12月9日和1997年1月30日、3月14日6天内,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通过其控制的帐户自买自卖万里电池股票361.35万股,使该只股票价格由1996年10月4日的5.13元升至1997年3月14日的9.50元,涨幅达85%。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实际上操纵了万里电池股票价格,共获利1942.18万元。
  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百简称《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了《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瑞得中和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和公告
  瑞得中和通过37个机构及个人帐户操作万里电池股票时,虽每个机构及个人帐户均未超过应公告的法定比例,但37个机构及个人帐户合计持仓量已超过万里电池股票总股本的5%(即341万股)。1997年3月20日,瑞得中和持有万里电池股票743.17万股,占万里电池股票总股本的10.9%。对于上述事实,瑞得中和并未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瑞得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和“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三、人保上证及重国投证券为瑞得中和操作万里电池股票透支提供资金
  在瑞得中和操作万里电池股票过程中,人保上证为其透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4,125.68万元,获取利息195.22万元;重国授证券为其透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3,400万元,获取利息22.92万元。
  人保上证及重国投证券的行为,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
  1.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三家机构分别处以警告并没收其炒作万里电池股票的非法所得17942.18万元;对人保上证罚款200万元,对永信置业、中保物业分别罚款100万元。
  2.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人保上证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原人保上证副总经理邵懋忠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永信置业、中保物业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总经理王培棣处以警告。建议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对三家机构违规负有领导责任的龙南华给予行政处分。
  3.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瑞得中和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和公告的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瑞得中和的总经理吴稼祥处以警告。
  4.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分别没收人保上证、重国投证券为瑞得中和操作万里电池股票透支提供资金非法获取的利息195.22万元和22.92万元,并按其提供透支金额的百分之五分别处以罚款200万元和170万元,对重国投证券处以警告。
  5.责令人保信托加强对公司自营业务和风险控制的管理。
  上述机构和个人座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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