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9 18:48
人浏览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67号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新证委(1995)06号文《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配股申报的批复》、《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500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10月31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