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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之债权应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2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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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往往启动破产程序,将债务人财产列入破产财产,以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然而破产程序的适用,不仅会使债务人丧失商业信用,而且财产立即出售可能无法办到,即使可能办到,在财产变现时,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也会发生许多无谓的损失。但是,如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将债务人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或信托公司进行谨慎的管理,经过一段时期,公司业务可能有所好转,这样既可防止资产流失,也可使债权人较其他方法获得更切实的清偿。即使债务人业务不能好转,将财产转移于专业的信托公司,使之以受托人的名义出售财产并清偿债务,也可避免债务人丧失信用,或变现引起的财产损失。因此,信托与破产法上的和解制度、公司法上的公司重整制度,具有同样的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和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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