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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架构与发展概况及中国发展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1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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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架构与发展概况

信托制度的主要商业运用领域是证券投资,其次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的运用范围非常广阔,可以说具有无限的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就是信托制度商业化运用的一个典范。

顾名思义,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是一种以投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集合理财工具。投资信托本身是一种“单位信托”(unit trust),也就是我们国家通常所说的“基金”,或者更详细的说法叫做“契约型基金”。在投资对象方面,包括收费公路、机场、通讯、公用事业、铁路和海港等各类基础设施。

最早的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产生于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基于制度传承的缘故,其基金多采用信托原理设立,以单位信托形式存在。其后,加拿大、美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引进了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近年来,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规模迅速壮大,许多投资信托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澳大利亚为例,首个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于1996年12月由麦格理银行运作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拉开了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上市交易的序幕。截至2006年11月,澳大利亚共有22个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值总规模达到430亿澳元,占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市场流通市值的5%以上。

澳大利亚基础设施投资信托通常由一家信托机构(-提示:例如银行)担任管理人和受托人。受托人必须通过有关审核获得经营执照,接受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设立信托只需要到证券及投资管理委员会注册,而不需要经过审批。如果不面向小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合格的投资者少于20人,则无需注册。

澳大利亚的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均采取私募方式设立。经过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投资信托可以上市交易。新加坡的基础设施投资单位信托则为公募产品,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由于没有投资者数量限制以及可以公募发行,且信托本身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负债,因此国外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规模非常大,一个投资信托可以同时持有多项基础设施的资产,以有效进行投资组合达到分散风险之目的。()

二、在中国发展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必要性

中国的基础设施投资曾经长期滞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基础设施投资虽然规模巨大,但仍然存在较大的投资缺口。此外,由于经济的发展将继续强化对基础设施的进一步依赖和需求,基础设施投资的市场前景仍然十分广阔。现有的投资、融资方式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和缺陷,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投资路径是最大的问题。融资路径方面,则存在融资方式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弊病。

相对于银行贷款,投资信托以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和资产投资)运用资金,是一种直接融资,可以不受资金期限的制约。相对于组建股份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信托的募集资金规模可以大得多,并且可以持有更多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因此,信托融资的优势是银行贷款和股份公司融资所无法取代的。

此外,发展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意义主要还有:

首先,发展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可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使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当前,中国财政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尚不完备,主要原因不是财力不足,而是需要财政支付的项目太多。如果能够通过信托融资替代部分政府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有限的财政收入将可以在其他社会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其投资效率通常较低,管理能力也较差。信托机构是商业性机构,他们的介入将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最后,发展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能够让广大社会投资者通过信托参与具有稳定、较好收益能力的基础设施投资,以分享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和谐。

基础设施具有投资额大、收益稳定、风险较小、回收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非常适合作为信托投资的对象。相对于PE等产品,应当说这类产品更加适合普通的社会投资者。()

三、政策建议

近几年,信托公司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参与基础设施融资,应当说对于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认识到,现有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最大的问题是募集资金难以达到较大规模,加上缺乏交易平台,多数信托资金只能以贷款方式运用,并没有真正改善基础设施的融资结构,也无法进行组合投资,“兑付风险”仍难以消除。因此,现有信托产品的天然缺陷仍然非常明显。

2007年3月信托新政实施之后,虽然解除了对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但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尚需要时日,而个人投资者因为限于合格投资者并且不得超过50人,信托资金的募集规模仍然无法有效扩大。尽管当前政策法规引导信托资金进行长期投资,但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需要的资金规模巨大,现有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难以规模化,也就难以进行长期投资运用。

信托资金以投资方式运用首先是投资管理的需要。如果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在缺乏足够规模的情况下,受托管理人难以对项目公司的管理层形成充分的制衡,也就难以控制项目运营的投资风险。其次,只有组合运用并持有足够分散的基础设施资产,才能真正分散投资风险。因此,投资信托规模化是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业务的必要前提。

在现有制度架构之下,由于集合资金信托模式无法突破规模的制约,也就只能继续沿用贷款方式。因此,集合资金信托模式不能对接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由于在现有的制度架构基础之上建构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缺乏可能性,因此建议管理层另外制订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法规,具体建议包括:

其一,为鼓励和引导信托公司转型,保证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募集规模足以组合式收购多个完整的基础设施资产或者控股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以通过资产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让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分享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益处,法规应当适当放宽该类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

建议只设置最低认购金额,不限制投资者人数和性质。考虑到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具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特点,最低认购金额的起点可以适当定得低一点,例如10万元。

其二,为了保证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可以进行组合投资,应当规定最低募集规模,例如20亿元。为了控制投资风险,应当规定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资金只能以控股方式或者购买方式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但是项目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如果项目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就演变为证券投资,因而为了控制风险,应当规定证券投资的最高比例。

其三,为了给未来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产品的公募和交易流通创造条件,法规应当在该类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方面预留适当的政策空间。

四、目前的变通措施

在新法规出台之前,可以参照信托贷款银团模式,采取多家信托公司联合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信托的方式解决募集资金规模不足的问题。在管理架构方面,则以其中一家信托公司作为主受托人,以主受托人名义投资于基础设施或者控股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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