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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戴着镣铐的舞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1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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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法制化和三公原则是符合现阶段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大做强信托市场的根基所在。
◆信托市场需要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监管体系。
◆监管手段需要提高透明度。
◆监管层应注意监管对象的真实情况和了解监管对象的看法,以此建立监管双方的沟通机制。
◆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利益,给市场主体更大的发展空间,而绝不是阻碍信托制度与信托功能的释放,制约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2004年以来,中国银监会加强了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力度,尤其是步入五月份以来,随着一些酝酿已久的信托规章及配套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令信托公司在炎热的夏日里打起了阵阵寒颤。事实上,在监管部门连下几道“禁牌”的过程中,信托业的诸多问题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困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双方的难点和症结。由此也引发出目前业内集中争论的话题:什么样的监管环境才是符合信托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什么样的信托市场才是符合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需要?我们根据“十六大”文件中提出的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新要求认为,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三公原则才是符合现阶段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大做强信托市场的根基所在。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当前信托市场的发展急需要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监管体系,这同时也意味信托市场的运作发展要依法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实建立起投资人对信托市场的信心。否则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体系,势必导致违规行为盛行,从而影响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监管层也早就有所考虑。年初,地方银监会刚刚结束对信托公司的检查之后不久,又开始了对信托公司的交叉互查。四月份在合肥召开的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会议上银监会明确了信托分类管理的骆驼评级法,以此来逐步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信托业市场准入机制。6月24日银监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2004]46号),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7月7日银监会对外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目的和意义就似总则第一条所表述的:“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信托经营行为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如此密集的法规制度的出台预示着今明两年的信托业将要在一个不断完善法规与制度的过程中度过。但从加强监管后的实际效果看,信托公司们确实规矩了许多,但同时也在多道镣铐的束缚下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因为对于大多数重新拿到牌照的信托公司而言,在面对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上,由于既无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无成熟的盈利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始终难以摆脱生存地位的边缘性。由此引发行业内个别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吃馅饼吃出陷阱的事情屡见不鲜。但个体违规,全行业整顿的监管策略也确实株连到了一些规范化发展的“好孩子”,且已使得行业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茫然。其实管理应是家常便饭,绝不是那家企业出了毛病再将它当成治病的药,或是全行业都要服药。如果从历史的眼光看,这种药方是否将是个很大的行业代价呢?由此来看,信托市场的发展需要市场化的游戏规则,决不是由监管层来直接控制风险。

再者,信托市场的监管手段要提高透明度,监管层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偏向任何一方,监管行为和结果也应当及时披露,做到公开透明。惟有如此,才能使公众相信监管机构能保护市场合规运作,从而形成理性预期,调整的自己行为。应当看到,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信托市场规范化透明程度还不够高,大的行业政策的出笼常常伴有极强政治色彩和倾向性,使得市场对监管机构的公信力缺乏信心。尤其是此次监管层策划的信托分类管理措施就明显缺乏市场透明度,业内在不知评判的标准和尺度中,揣测着什么“国家级、地方级”,什么“华北区、西南区”,如果真的以上述标准去划分级别的话,那么将是给早已步入规范化经营发展的信托公司一个沉重的伤害,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监管机构必须要提高对信托市场发展过程中出台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绝不能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向市场透露该信息,只有这样,监管层才能正确处理好和维护信托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才能重塑市场对监管机构公信力的信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信托市场的发展。

至于监管层对市场监管方向的把握上,我们还是寄希望于监管部门能够注意监管对象的真实情况,能够了解监管对象的看法,做到既要鼓励行业创新,又要严控信托风险,并在创新与监管的博弈中逐渐提高自身的监管水平和效率,防止监管失效。基于此,监管层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与被监管者的沟通机制,以减少过强的政策调控手段对市场的冲击。 (/编辑)

众所周知,信托公司是信托市场的组织者,也承担了投资人和融资人双方的资本链接,其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信托市场的发展水平,也是关系到未来市场发展进程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国内金融业逐渐对外开发的过程中,监管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利益,给市场主体更大的发展空间,而绝不是阻碍信托制度与信托功能的释放,制约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监管机构应坚持严格监管与放松管制的统一。所谓严格监管是对属于监管范围内的行为要严格执行,而放松管制是监管领域应该坚持“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就让市场去调节”的原则。同时自己不能参与市场运作。

芝麻,开门!监管,开门!这就是当前信托业的呼声。现今的信托公司经营环境日益严峻,如果监管的环境依然紧张,信托业出现了整体性亏损将有望成为现实。因此,在面对中国经济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信托行业渴望在依法监管的情况下,严惩违规公司,同时尽快打开强加在“好孩子”身上的镣铐,使其尽快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培育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抗衡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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