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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1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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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业本来应该是经营风险最小的行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许多业务偏离了信托本源性质,从而使得信托投资公司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和现实风险,并由此带来了整个信托行业的风险。信托业虽然经过了五次大的整顿,但仍有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因为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而走向了重组或关闭。在当前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探讨如何化解信托业风险,建立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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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从内涵来讲,我认为主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中风险补偿机制包括内部风险补偿机制和外部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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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风险控制机制来看,首先,信托业监管部门应该给予信托投资公司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和生存环境,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并研究开发与信托本源性质相符的各种业务。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本源业务,监管部门应该给予政策鼓励,使信托投资公司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扶持信托投资公司做大做强。其次,信托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控制的力度,完善与信托业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使信托业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行,通过严格监管,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回归到信托本源业务上来。再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系统必须覆盖公司业务决策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覆盖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覆盖公司内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覆盖公司的每一个人。风险控制必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风险控制方面,公司必须做到没有特殊的人和特殊的业务。公司各项业务尤其是创新业务,事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进行风险压力测试,把每项业务的可能风险控制在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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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风险补偿机制来看,一是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首先,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每项业务的收入或公司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补偿。国家税务部门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在税收征管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实行审慎的会计政策,足额提取会计制度规定的各项减值准备。二是建立信托业外部风险补偿机制。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开发与信托产品有关的保险品种。第二,由国家主导,建立信托业保护基金。基金资金来源可以是财政资金(信托投资公司上缴税收的一定比例)、信托产品(公募)发行时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信托公司税前利润的一定比例(允许从成本中列支)、信托公司上缴的监管费用的一定比例等,以及上述资金在运作中产生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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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国家加大对信托业扶持的力度,信托投资公本身加大创新的力度并严格依法经营和合规经营,我国的信托业一定会很快走上安全、健康发展的轨道,信托一定能够成为推进我国经济建设的一种重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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