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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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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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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增强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的联动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现将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异地信托业务包括:信托公司在其注册地省级银监局(含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辖区以外(以下通称“异地”)进行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或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并异地推介的信托业务。

  二、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由银监会全面指导协调,以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以下简称属地局)为主、注册地以外银监局(以下简称异地局)为辅的监管原则。即银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提供全面指导,就属地局和异地局之间的监管行为进行协调和指导,属地局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和银监会监管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实施包括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在内的全面监管,异地局积极配合属地局做好对异地信托业务的监管。

  三、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当具备完善、严密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内控管理的有效性,特别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合同)等的管理。同时,应当建立科学的异地业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因激励过度引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合格投资者甄别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面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产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托产品风险。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应当要求客户与信托业务人员当面签署信托文件。

  五、信托公司应将开展异地信托业务的人员名单及有关管理情况报告属地局,同时抄送异地局。属地局要与异地局共同做好对异地信托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管,严防违规情况的发生。

  ……

  附件: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报告材料签收单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参见:http://news1.jrj.com.cn/news/main/uploadfile/z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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