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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的思考与展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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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它的命运也必将烙上中国改革开放的深深烙印。 信托业的功与过 如何认识中国信托业已走过的历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科学客观评价中国信托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信托业的功与过是原生性的。信托业诞生的年代中国没有财富阶层,没有要素市场,没有私有财产。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催生了中国信托业。改革开放需要金融业的配套服务,而国内金融制度满足不了需求。但是为什么恰恰选择了信托业而不是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组织呢?是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选择。信托制度从理论和法律意义上应该是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石。如果说传统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属于自营性资金业务,那么,其余代理性资金服务业务可以说都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因此,信托制度在英国发源时最初是以个人财产管理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以后随着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推广已逐步渗透到资本市场服务的主要领域。当时的中国现代金融业刚刚起步,信托平台可以承载改革开放对金融制度配套要求的所有希望。因此,信托引入中国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这一选择也赋予了信托业的历史使命,在这种背景下,信托业无市场基础、从业人员无职业化训练、监管机构缺乏监管理论与实际,可以说信托业这个孩子降生在“父母无知、家庭无教、政府也无能管理”的环境中,在成长中产生问题是必然的。只有这样,才能客观认识信托业的功过是非,片面指责信托业是不公平的。 其次,信托业的功大于过。信托业的“功”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信托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金融创新的母体。从资本市场的主要产品,到主要金融机构类型无一不是发展于信托平台而随着市场扩大、业务成熟后逐步独立于母体发展成为独立的行业与机构的。二是引进外资。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中国企业国外商业贷款大部分是由信托引入的,相当一部分大项目的设备是由信托以租赁方式引入的。三是筹集建设资金。在改革开放初期,融资需求巨大,而银行无法满足,尤其是计划外的市场经济组织的需求银行更难以满足,信托在筹措资金、促进金融资金市场形成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四是培育现代金融人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资本市场及现代金融业建立与发展的人才培养是在信托平台上完成的。到今天为止,资本市场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当一部分是在信托平台上认识资本市场的。 信托业路在何方 今天的中国信托业正处在重生的征途上。信托公司路在何方的答案可能要从两个方面寻找,一是信托公司是否还有独立的路可走,也就是能否找到自己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二是路在哪里,实际上就是信托公司的目标市场或者说业务范围怎么定。 关于信托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路可走,应该说各个方面在认知上有较大差距。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类。一类认为信托发展前景广阔,既能混业经营,也可以专注于某一项业务。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信托业已走到尽头,它既与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有交叉,又充当银行规避监管的通道,信托功能完全可以由其他机构行使。笔者认为,信托业在中国仍然有路可走。主要依据有三点,一是中国金融制度的计划经济特点并未消失,在其他要素市场高度市场化甚至过度市场化的同时,中国金融业仍然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存在浓厚的计划经济特色。只有信托公司在产品创新自主定价定量方面具有相对充分的自主权。在这种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市场存在着二元市场,在银行贷款及公募股票及债券市场之外,存在着巨大的民间市场化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市场,这个私募性民间资金市场是信托公司的广阔天地。只要中国的金融体系不走向彻底市场化,信托公司的历史责任就尚未完成。二是中国金融市场尚处于高速成长中,市场需求巨大。到目前为止,中国金融市场仍然以服务于企业融资为核心,随着第一代创业企业家退休潮的来临,中国金融业将步入财富管理黄金时代。金融市场细化,金融产品创新将继续,在此过程中,具有天然创新优势的信托业不应或缺。三是中国金融业仍以分业管理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界限相对严格,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这为信托公司提供了发展空间。 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 关于信托公司业务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排他性业务,也可以称为主营业务;另一个是兼营业务,可以与多类机构共享。但需分别申请业务执照。这里主要就信托主营业务的界定提供一些建议。 信托业的主营业务定位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从私募金融市场业务服务商的角度定位;另一个是从信托制度衍生的金融服务功能来定位。 首先,关于私募市场金融服务商的定位。按照中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理论,资金经营及信用管理属国家统一管理的特许业务,一般工商企业不得经营。到目前为止,货币市场存贷款上主要由银行经营,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主要由证券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但是对于私募性质的货币经营,银行及证券公司原则上尚未介入。挂牌金融机构也只有信托公司、典当行,其中信托公司是主要服务提供商。私募金融市场按资金市场可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资金需求方融资为主的私募性投行业务。主体包括民营、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于公开发行债券、股票及银行贷款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转而通过私募市场筹集资金。融资方式可以是固定收益方式、股权投资及夹层融资,融资成本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另一类是为资金所有者提供投资及理财服务的私募性资产管理业务,主体包括个人及各类法人机构。其服务需求为追求比银行存款及公募性金融产品更高回报或更为安全或流动性更强的资产组合。这种私募性质的金融市场,虽然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但由于既无明确的合法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也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民间借贷掮客、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典当公司都介入其中,导致市场管理混乱,乱集资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随着第一代创富阶层的退休,个人投资能力的提高,私募性金融市场将继续扩大和发展。近年来信托公司已在这个市场上逐步确立了主力地位。但由于在政策法规层面尚无足够的政策依据,信托公司在这个市场的业务拓展受到了严格限制,难以满足市场的客观需求。而其他机构正纷纷进入,例如,证监会正在确定合伙制PE的统一管理办法,一旦明确下来,信托公司又面临被驱逐的危险。还有像诺亚这样的非持牌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销售产品,提供理财服务,而信托公司却在销售上被捆住手脚。 信托制度的自身优势决定它是私募金融市场的最佳服务商。既然信托公司已成为私募金融市场的领导者,而信托公司服务介入又对分流投资渠道、规范引导民间金融行为、稳定金融秩序有重要作用,那么,通过必要的政策将信托公司定位为私募金融市场的排他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不仅对信托业的发展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其次,信托制度衍生的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定位为信托业的排他性主营业务。资金与信用经营活动中有信托制度安排的都应该由信托公司专营,但对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该排除在外,例如基金管理公司。基于这样的观点,至少信托公司可以在四个方面有自己的排他性服务领域。一是在理财市场上,信托既是最好的综合理财载体,也应该是私密性要求较高的高端理财平台。二是在证券化市场上,信托公司应该是垄断性托管机构,它既可充当证券化过程中SPV之功能,也可以在债券发行中作为抵押品的托管机构,代表投资人监管处置抵押财产。三是在年金管理、破产清盘过程中充当法定托管机构。四是在公益基金的设立中充当发起及托管机构。 (作者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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