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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托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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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消费信托作为一种创新业务,在产品的设计与运营过程中难免与过去设立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具体主要体现在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进行公开宣传、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的问题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与消费信托最为相关的刑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其中被认定为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有非法性、公开性、利益性和不特定性四大特征;并且其表现形式中有一种为“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因此在消费信托设计中要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需要注意消费信托对应的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性并且还需要在投资收益的设计中非债性表达。

  (二)合格投资者门槛问题

  消费信托的投资门槛设计一直是困扰信托公司的一个重要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消费信托能否被认定为单一信托。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若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那么消费信托的普惠特性难以发挥并且绝大多数投资者也不愿意投资较高的去换取消费权益。部分银监局在对于消费信托的处于严格的态度,要求信托公司坚守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虽然信托公司解释为消费者享受的消费权益的差异、尝试双信托设计等方式突破限制,但是部分地方监管并不认可。对于该问题信托公司仍需要与银监进行沟通,进而打破约束。

  (三)公开推介的问题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并且《99号文细则》在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方面也强调严格执行信托产品营销的各项合规要求,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而正如合规投资者门槛的约束一样,一旦消费信托被认定为集合信托产品,那么将受到集合信托计划不能进行公开推介的约束。而从目前中信信托对于消费信托的开展思路来看,试图借助互联网打造消费信托的产品体系;而互联网的推介宣传就存在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的嫌疑,虽然其一直坚称其设计的消费信托为单一事务管理类产品,但是若监管态度的变化,很有可能导致消费信托原先的设定构想流产。因此,针对该类型的产品,监管部门需要形成统一的文件给予开展消费信托业务的团队或者公司给予指导。

  (四)预付卡的问题

  与消费信托类似的产品台湾的预收款信托,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法令进而强制约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目前内陆尚没有出台消费信托的管理办法,但是开展对预付卡开展消费信托业务需要受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影响与限制。其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单张记名卡的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的限额不超过1000元;这将约束消费信托的单个投资者的投资上限。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则需要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这需要影响支付机构能否充当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因此,信托公司尽量避免消费信托相关实物或者虚拟载体被认定为单用途或者多用途预付卡,可以尝试设计成特定标的提货凭证或者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如百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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