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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11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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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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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4〕373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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