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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房产纠纷 2019-06-03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指回迁性质或者安居性质的房屋,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这类房屋上市交易不受是否满五年限制,契税、个税、增值税与商品房一致,但购买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需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3%(以网签价格为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这类房产大多数是“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只是产权证上标注为经济适用房,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5年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除了按照商品房税费标准以外,还需要交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交纳该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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