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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梅振保医疗纠纷事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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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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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日,某媒体登载《医院错诊 患者转院遭拒》报道后,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患者梅振保,男,48岁,2008年5月22日因“大便习惯改变”在我院就诊,以“乙状结肠占位”收入我院肿瘤科。向患者及家属讲明病情并征得同意后,于6月3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左输尿管内支架植入术”,7月24日出院。2008年8月,患者出现“肠瘘”,在解放军153医院治疗。之后,患方对我院有关诊治过程提出异议,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4月10日,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为:医院在对患者梅振保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肠瘘”、“膀胱瘘”有因果关系,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在鉴定期间,医院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态度,考虑到不能因为“鉴定结果未出来、责任尚不明确”而耽误患者的治疗,多方联系协调,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安排专人专车护送陪同患者前往国内治疗肠瘘的权威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并垫付所有医疗费用。

鉴定结果出来后,医院多次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并表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医院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院方承担的责任程度(主要责任一般为60-80%的责任)给予患方相应赔偿并一次性支付,依法、合理、妥善处理此事。因患方不同意,双方就此事的处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同时,患方要求医院继续支付患者的治疗费用,医院考虑家属急于治病的情绪和感受,尊重患方的意愿,配合患者相继前往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一附院等医院治疗并垫付患者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2010年8月24日,患者以“多关节肿痛10月,伴间断发热2月,加重1周”为主诉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反应性关节炎并类风湿性关节炎;2、左侧输尿管内支架植入术后,膀胱造瘘、肠造瘘;3、Ⅱ型糖尿病;4、低蛋白血症;5、胸腺瘤;6、贫血;7、双下肺炎;8、腹壁感染;9、肾结石;10、营养不良”。先后在肾病风湿科、呼吸内科、胸外科、中西医结合科治疗。虽然患者住院主要以治疗反应性关节炎并类风湿性关节炎为主,并非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肠瘘”、“膀胱瘘”,但院方考虑患者家庭困难,一直尽心尽力、不计代价,承担了病人所有疾病的全部治疗费用。平均每周支付近2万元的治疗费用,每月支付患者家属1500元的生活费用,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我院共为患者垫付医疗费、生活费总计90余万元。

近期,患者家属提出转院到北京就医,我院领导班子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多次与家属进行了积极沟通交流。医院希望患者早日康复,也希望双方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合理、妥善处理此事,确实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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