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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两年政策:“相关性”的危险性(律师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6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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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政策比之一年政策,表面上只是在澳学习时间增加了一年,实际的差别是引入了相关性要求,即两年政策要求在澳所获学位(含学位、文凭和技工证书)必须与提名职业相关,而一年政策中没有这项要求。

自2003年3月31日相关性要求通过移民部网站首次公布,到现在相关性要求真正予以实施,唐林律师行从来是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一贯地坚决反对在两年政策中节外生枝地引入莫名其妙的"相关性"的。原因很简单:相关性是危险的。这危险性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相关性与现行普通技术移民框架格格不入。二是相关性缺乏必要性。三是相关性在概念上极其复杂从而难以界定。四是相关性在操作上极其困难从而容易导致混乱。这大概也是有关相关性政策细则一改再改,迟迟无法出台,拖至上个礼拜刚刚定稿的原因。

一、相关性要求与现行普通技术移民框架南辕北辙

目前实施的普通技术移民框架是2001年7月1日经多年酝酿后推出的。比较之前的普通技术移民框架,主要有三个方面不同。一是统一要求申请人在递交永久居民签证申请前必须先经过对其所提名职业的技术评估。二是结束原来诸多部门都参与职业评估的混乱局面,将职业评估统一归口到行业协会。三是第一次将澳大利亚所需职业列成技术职业清单(SOL - SKILLED OCCUPATION LIST),并规定,只有申请人的提名职业经由法律指定的行业协会评估后才能递交有效申请,ONSHORE如此,OFFSHORE也不例外。这框架是建立在一个显而易见却又极为重要的道理之上的:技术移民的核心是申请人有否技术从事提名职业,而只有行业协会才是决定申请人是否有技术从事提名职业的唯一的评断者。这一做法,彻底否定和纠正了前先实行的移民部官员也有权决定申请人有技术从事某种职业的错误做法。相关性的危险性,是在有关行业协会对申请人作出有技术从事提名职业的正面评估结论之后,移民部官员继续有"说不"的权力。移民部的逻辑似乎是这样的:尽管你已被行业协会认定具有从事你提名职业的技术,但如果你在澳两年所学的学位与你已有技术从事的提名职业不相关,那么,对不起,你还是不能依靠澳大利亚学历豁免工作经验而移民澳大利亚,虽然你依靠工作经验移民时,该工作经验并不需要与提名职业相关。如此,两年政策虽然没有废弃行业协会对提名职业的评估权,却通过设定相关性这一新要求,将依靠澳大利亚学历豁免工作经验的申请人是否有技能从事提名职业的"终审权"事实上回归到移民部官员手里。这与2001年7月1日出台的普通技术移民体系的先决前提背道而驰,是对该体系的本质上反动。

二、相关性缺乏必要性

应该说,尽管就相关性要求与堪培拉的高官进行过多番切磋和探讨,唐林律师行至今对为什么要引入相关性这一最基本问题不明不白甚至大惑不解。一种说法是相关性要求源于497签证中的一项要求,这项要求规定申请497签证的人必须具有与提名职业相适应的学历。唐林律师行认为,这种说法很不具有说服力。第一,497签证的要求只要申请人具有相适应的学历即可满足,并没有要求该学历必须是在澳获得,而相关性要求特指在澳所获得的学位;第二,497签证的要求只要申请人持有的任一学位与提名职业相适应即可,而相关性要求在澳两年所学的所有学位都必须与提名职业相关,即如果两年中学了两个学位,则两个学位中的任何一个都必须与提名职业相关,只有一个相关是不够的;第三、497签证的要求只要求申请人具有与提名职业相适应(be appropriate to)的学历,应该说,相适应是比相关(be related to)简单得多得概念,甚至可以说,相适应是相关的一种特例,而相关却是游移不定从而极难把握的概念。所以,说相关性要求源于497签证中相适应的要求是一种牵强的说法。

还有一种说法是不愿意看到申请人来澳为了移民随便学两年。所以就要求两年学的学位必须与提名职业相关?技术移民的核心是申请人有否技术来从事提名职业,两年学习只是用来豁免工作经验。既然被豁免的工作经验无需与提名与职业相关,为什么用来豁免的在澳所获学位必须与提名职业相关呢?只要申请人通过了提名职业技术评估,两年所学与提名职业相关,申请人有技术从事提名职业;两年所学与提名职业不相关,申请人还是有技术从事提名职业。相关性并不增加技术。相反,相关性反对增加技术,鼓励重复学习同一技术。比如,经过一年在澳研究生学习并通过会计评估的申请人,再读一年教育学硕士,其在澳两年所学或者并不与提名职业会计相关,从而无法满足相关性要求,虽然申请人已经学习的足够的会计技术,并且还多学了另一门技术。但如果该申请人的第二个学位是到ATFE降级读的会计大专文凭,其在澳两年所学便堂而皇之地与提名职业会计相关,从而顺利地满足相关性要求,虽然申请人花了一年的时间和金钱学了早已明白的粗浅会计知识,或者上课的老师学位都没这位学生高呢!荒唐,是不是?这就是堂堂正正出台的相关性啊。[page]

人们禁不住要问,没有相关性不是很好!因为两年政策的出发点很简单,即认为依靠在澳一年学习就能豁免工作经验要求实在使得澳大利亚普遍技术移民过于容易,加之多数新技术移民没能及时找到与在澳所学相一致的工作,使得移民部重新审视澳大利亚学历概念,觉得一年的学习未免太短,或者加长至两年会有助于新移民对澳的适应,有助于新移民对澳的认识从而最终有助于新移民及时找到与其所学相一致的职业,虽然绝大多数的海外留学生将两年政策的引入简单归之为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多挣一年的学费。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两年政策中引入相关性要求都不是当初的初衷,而是突发奇想的灵感,在没有深入思考之前就将之写进了移民条例,结果作茧自缚,将原来相对明了易于操作的ONSHORE普遍技术移民变作一般留学生难以走得进去更难以走得出来的迷宫。学生"丈二和尚摸不着脑袋"不知第二年怎样读也就不算什么了,毕竟移民部在制定移民政策时什么时候为海外学生好好想过?原先计划2003年8月出台的相关性政策细则撰写这么难产,整整晚了八个月才定稿,那才让人费解呢。

三、相关性要求在概念上极其复杂从而很难界定

相关性概念之所以复杂,除了它构成诉讼律师取证时最主要考虑因素外,还因为两年政策中的相关性要求有其特定性,这特定性是指两年政策中的相关性要求不是泛指意义上的相关,而是学位与职业的相关。

什么叫某学位与某职业相关?现存的文献中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现成的答案。即使现存的文献给了我们答案,也未必是移民政策中圈定的答案。

理论上,某学位与某职业相关,似乎有三个层面,一是严格的相关性,二是普遍的相关性,三是间于严格的相关性与普遍的相关性之间,必须明确相关的角度才能来谈论的相关性。

严格的相关性是指非读某学位无以从事某职业。比如,只有读了护士、牙医、法律、建筑、工程、或药剂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才能当护士、牙医、律师、建筑师、工程师、或药剂师。所以,只有护士、牙医、法律、建筑、工程、或药剂学的学士学位才与这些职业相关。这些显然是相关,但移民部所说的相关应不止这些。否则的话,在澳读研究生学位(包括研究生文凭和硕士学位)便与相关性要求无缘了。移民部的相关性,至少还包括一致性,即学位名称与职业名称一致,倒不一定必须是本科学位。比如学的是会计课程,管它是本科、专科、研究生文凭、硕士甚至博士,都一概与会计职业相关。唐林律师行认为,移民部对相关性的解释首先包括的就是这一致性,则海外学了翻译学士学位并已通过NAATI评估的申请人,为了豁免普通技术移民所要求的工作经验,可以在澳读两年翻译学位。这样一种包括一致性的相关性,使得会计师可以通过学两年会计课程、翻译家可以学两年翻译课程,管它这些课程是在TAFE或Colleges上的专科还是其他。

普遍的相关性是指任何在澳所读学位与任何提名职位都相关。比如说,学文科的,象语言学,与看起来左右不相关的职业,比如IT,相关。这当然不会是移民部的政策。原因很简单,普通的相关性将相关性要求当作多余的概念,事实上等同于没有相关性。

真正的相关性要求,即所谓由政策设定的相关性要求,只能是包括严格的相关性即一致性但排斥普遍的相关性即没有相关性的一种相关性要求。这种相关性要求到底是什么呢?这个问题没有答案。正确的问法是:究竟从哪个角度去看相关性?

一种做法是,用就业性来定义相关性。什么意思呢?一个学位,只要是有助于申请人在提名职业上就业的,该学位就与提名职业相关。比如读了一年法律硕士又读了一年会计硕士并以会计作为提名职业的,则法硕士学位与会计职业相关,因为懂法无论是从他人雇佣还是自己雇佣的角度看,都是有助于增加雇佣性的。当唐林律师行得知移民部虽然在两年政策的实施时间上作了让步但执意在引入相关性要求上固执己见时,为了避免相关性仅仅包括严格的相关性即一致性时,唐林律师行就是这样与堪培拉的两年政策制订者这么建议的。[page]

2003年10月初,移民部高官将题为《用于普遍技术移民的"相关性"含义》(MEANING OF "RELEVANT" TO FOR GENERAL SKILLED MIGRATION PURPOSES)的政策草稿寄到包括唐林律师行在内的一些组织征求意见。该草稿将相关性定义为所学学位要对提名职位构成补充(Complementary)并对从事提名职位有用。换言之,移民部对相关性要求的政策解释是该学位必须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从事提名职业。举例来讲,厨师技工证书对于焊接工这一职业或者不相关,因为具有厨技并不因此成为更好的焊接工,但是一个IT的专科文凭则与理发师这一职业可能相关,因为理发师如开了理发馆,则IT知识会有助于开好这理发馆。听起来很牵强。可不是吗。相关性要求本来就很牵强吗。相应地,IT学位、法学位、商学位都象是对任何职业具有补充性的专业学位,从而对其它专业构成补充,所以与任何专业搭配都可能与该专业或者该专业所锁定从事的职业相关。

移民部同时规定,以翻译为提名职业,则需要或者在澳所学有"国际性"课程,或者申请人来澳之前拥有与翻译方面的学历。这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解释有关"相关性"的政策细则上,怎么会以留学生在澳之前所学为依据呢?之前所学与在澳两年学习本身就是不相关的呀!相关也好,不相关也好,荒诞也好,高明也好,已经出台的"相关性"政策已将上述草稿原汁原味地变成了正稿。

相关性可以是无边的概念。如果它必须是两年政策的一部分,则将增加雇佣性作为其切入点,或者不失为相对可接受的折衷。

四、相关性要求在操作上极易导致混乱

相关性要求是所有ONSHORE有效申请的一部分,即如果相关,则申请可能有效;如果不相关,则申请一定无效,所递申请原封不动退回,连申请费都拒收。本意读完两年就能顺利移民的留学生辛苦之至的两年心血便可能因此付诸东流。正是因为这种操作上的巨大危险性,唐林律师行在没有见到有关政策细则的定稿前,拒绝就相关性作出咨询。

具体说来,因为相关性要求是签证申请有效性的一部分所带来的操作上的危险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决定两年所学与提名职业是否相关的人不是训练有素的专业行会评估人员,也不是对教育或雇佣具有研究的专家,而是高中毕业就可以从事该职业的公务员。将相关性这样复杂的概念交给移民部的判案官员来决定,几乎就象让小学生来判微积分数学题对错一样,不免让人胆寒。

二是某一学位是否与提名职业相关,这个问题不是移民官就签证申请作决定时才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是作决定才须回答的问题,如移民官说不相关,申请人可以到移民复议庭(MRT)就相关性问题进行复议。如上所说,相关性是有效申请的一部分。移民部作出的某一申请为无效申请的决定,不是一个可以到移民复议厅(MRT)去上诉的决定。要将移民部已经作出的无效申请的决定推翻,在法律上是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移民部是有了名的犯了错误不轻易承认,承认了也不轻易改正。如他们不改正,只有重新再递申请才能解决问题。但如重递时已过了完成学业后的规定半年期限,则只有到专业的高级法院去讨公道,费用昂贵先不说,却也不知能讨得赢讨不赢。

三是相关性政策细则上虽然就什么是相关的学位有很多许多例子来阐释,但因为在操作上给了判案移民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所以纵使学习了两年自认为相关的学位,也必须提交极具说服力的相关性陈述才足以就相关性说服移民官。稍有闯失或懈怠,则后患无穷,遗恨终生。

五、结语

纵上所述,不难看出,相关性要求与目前的普遍技术移民体系不相关,极难定义,因而更难操作,只有极早去除,才能真正清除引入相关性要求所带来的严重不确定性。一意孤行去实施,给方方面面增添的第一是危险性,第二还是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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