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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10万元能否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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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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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10万元能否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特征表明,鉴于主体对外的一致性、内部的独立性和形式表现上的多样性,以及家庭事务的目的性和个人事务的目的性,使夫或妻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变得复杂起来,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归属于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夫或妻个人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界限变得模糊。因为家庭生活的性质,往往决定了一些共同事务是由夫或妻一方行使;而夫或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并不都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不都是以处理家庭共同事务为目的。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正确认识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对保护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夫妻债务(消极财产)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

  法律咨询: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2000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30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2004年2月份,王某分两次共计向周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2004年5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周某多次向王某追索10万元欠款未果,后来王某又下落不明,周某便将张某与王某一起诉至法院。周某认为债务是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而张某则认为其对前夫王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行为,该债务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周某的10万元能否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为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所以这些约定对张某与王某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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