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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成,买车方被判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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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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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讯】李某(化名)交了1000元购车定金后,却没办下来贷款。

  李某认为是卖车方的责任,卖车方认为是李某一方的责任。

  昨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卖车方一审被判偿还李某定金。

  交完定金没办下来贷款

  今年2月23日,李某与沈阳一家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购买其销售的某品牌轿车一台,合同上注明贷款购车,但对贷款来源未作具体规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交付了1000元定金。

  3月11日,李某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时,双方均在申请表上签字。

  但由于李某申请贷款的银行与沈阳某公司没有购车贷款的业务合作,因此李某的贷款未被批准,他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向沈阳某公司付款,对方拒绝退还他买车的定金。

  今年4月,李某将沈阳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合同因对方的过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通讯费100元。

  卖车方被判偿还定金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请求沈阳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案涉合同未约定他必须从该银行贷款,也未约定沈阳某公司须协助他从该银行贷款,他可以通过其他来源贷款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沈阳某公司并无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情形,对于李某请求沈阳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请求赔偿交通费及通讯费的主张,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系沈阳某公司违约造成,因此对于该主张也不予支持。

  双方均当庭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已对此事达成一致,确认该汽车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已解除,因此李某已交付的1000元定金,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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