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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公告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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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6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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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预算法》和2014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制度。

  2016年4月20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中卫市本级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68.945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60.8397亿元;专项债务8.106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有效地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将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是管好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域旅游、西部云计算等重点公益性项目支出;置换债券主要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并严格逐笔对应到存量债务项目;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进一步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防止在国库长期沉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依法接受人大对政府举债的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管理考核,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原标题:中卫市本级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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