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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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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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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特别国债(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07年9月21日招标,9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6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7年9月28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3月24日和9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9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内(含20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100个以上(不含10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07年9月21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签订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9月24日至9月26日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分销部分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其他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7年9月26日前(含9月26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724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缴款时请在附言中注明:07年特别国债(三期)缴款 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收入1030153。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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