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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债权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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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债权保全是如何规定的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有所疑惑,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第三方债权保全是如何规定的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三方债权保全的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个人财产如何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过你应该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十五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第三方债权保全是如何规定的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第三方债权保全是如何规定的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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