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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09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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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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