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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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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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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照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统计分析表明,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着国家政策滞后,中外双方办学目标脱节,办学地域分布失衡,学科专业领域错位和办学层次总体偏低等问题。国家必须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政策导向

  中图分类号:G526.9;G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6)05—0034—06

  On the reality of sino-foreign joint school oper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QIN Mei-qiong

  (School of Education ,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Chinese policy targets of sino-foreign joint school operation, the

  statistic analysis indicates many problems exist. The targets between parties of joint school

  operation are disjoined. Area distribution of school operation is unbalanced . Subjects and

  majors are arranged wrongly. The whole arrangement is on the low side. The state should establish the specific policies and lead the school operation to a contiuous and healthy path.

  Key words: sino-foreign joint school operation;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orientation

  中外合作办学,对于引进发达国家优质的教育资源,吸纳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1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实事求是地找出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

  为了规范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6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的第二条首次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我国加入WTO之后,必须把WTO议定书的规则与协议等转化为国内法,为此,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第二条从教育法规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作了明确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

  活动”。[1]

  我国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其国家政策总目标由《条例》第一条明确表述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政策目标,在《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概括为“六个鼓励”: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前三个“鼓励”列入《条例》第三条[2],后三个“鼓励”列入《实施办法》第三条。[3]

  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合作伙伴上:拥有优质教育资源、具有良好办学水平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2)在合作领域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的新兴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3)在受益地域上:面向全国,但更关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

  二、中外合作办学现状的统it分析

  基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主要在高等教育领域,本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分析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高等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有三个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另外,还有职业培训。由于中外合作举办研究生教育的教育机构为数很少,且大多是经济学或管理学类的学科专业,因此,本文着重对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原始资料均来自于《2005中国大学指南》(五卷本)提供的2004年的招生数据。[4]

  笔者认为,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具有下述四个方面的统计特征。

  1,国内合作方高校的地域分布东重西轻

  由表1可以看出,2004年全国参加中外合作举办本科专业的高校有47所,其中东部地区32所,占总数的68.1%,西部地区2所,占总数的4.3%;参加中外合作举办高职高专专业的高校有47所,其中东部地区35所,占总数的74.5%,西部地区4所,占总数的8.5%。从专业点来看,2004年中外合作招生的本科专业,全国共有136个专业点,其中东部地区76个,占总数的55.9%,西部地区5个,占总数的3.7%;中外合作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有104个专业点,其中东部地区82个,占总数的 78.8%,西部地区7个,占总数的6.7%。从招生人数来看,本科专业全国共招生7549人,其中东部地区4152人,占总数的55.0%,西部地区479人,占总数的6.3%;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招生4967人,其中东部地区3911人,占总数的78.7%,西部地区 279人,占总数的5.6%。

  

  2.国外合作伙伴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成员国特别是英语国家为主

  OECD中有一半左右的国家参与中外合作办学,其中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四个英语国家的合作项目最多,排名前四位,其次是欧洲大陆的德国与法国,再次是亚洲的日本与韩国。以2004年的招生为例,根据《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整理:全国中外合作举办本科专业的专业点数为136个,其中注明合作方国别的97个,在这97个专业点中,与美、英、澳、加合作办学的有76个,占78.4%;全国中外合作举办高职高专专业的专业点数为104个,其中注明合作方国别的97个,在这97个专业点中,与美、英、澳、加合作办学的有68个,占70.1%。中澳合作举办的本科专业点数、高职高专专业点数均居第一。[page]

  3.本科专业以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为主,专业设置趋同严重

  由表2可见,2004年中外合作招生的本科专业点数,全国共136个,其中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 67个,占总数的49.3%,而农学门类、医学门类只有 7个,仅占总数的5.1%;本科专业招生人数,全国共 7549人,其中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4075人,占总数的54.0%,而农学门类、医学门类只有598人,仅占总数的7.9%。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含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8个专业,仅占教育部公布的249个本科专业的3.2%,而这8个专业共招生4550人,占本科招生总数7549人的 60.3%,专业设置趋同现象严重。

  4.高职高专专业以财经大类、电子信息大类为主,专业类设置趋同现象同样严重

  

  

  2004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将高职高专专业分为19个专业大类、78个专业类、531个专业。由表3可以看出,2004年中外合作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有104个专业点,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48个,占总数的46.2%,而农林牧渔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 3个,仅占总数的2.9%;高职高专招生人数,全国共有4967人,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2082人,占总数的41.9%,而农林牧渔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 215人,仅占总数的4.3%。财务会计类、工商管理类、经济贸易类、财政金融类、市场营销类、旅游管理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电子信息类等10个专业类,仅占78个专业类的12,8%,而这10个专业类共招生3770人,占高职高专招生总数4967人的75.9%,专业类设置趋同现象同样严重。

  三、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

  及其原因分析

  1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滞后

  自1995年1月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至今10年有余,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缓慢,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不多,招生规模不大。《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全国167l所普通高等学校 2004年的招生情况,其中只有不足100所高校参加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计划招生400万人(实际招生447,34万人),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但总共只招生l万余人,不足招生总数的0.5%。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缓慢,国家相关政策滞后是其原因之一。比如,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仅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直至2003年3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4年6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又如,国家至今尚未制定鼓励在西部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扶持与优惠政策。

  2.中外双方关于合作办学的国家政策目标脱节

  2003年11月,OECD与挪威教育部共同在挪威召开“第二届教育服务贸易论坛”,我国也派出代表团出席。某些OECD国家(尤其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政府的主导策略是促使教育成为一种出口产业,把教育视为一种增加收入的贸易。针对这一情况,中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我们认为,过分强调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从“教育援助”变为“教育贸易”,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教育鸿沟”,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们也认为,追求经济收益不应成为各国跨境教育的主要目标。[5]教育部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6]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服务业连年保持顺差,教育出口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十大出口服务业中,名列第四,仅次于旅游,运输和金融;1984年澳大利亚政府确立了将国际教育作为一种外销产品的立场,同英国一样,都是开拓各种“在地留学”(offshore education)课程最积极的国家。‘’’这表明,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事业的目标定位,与OECD国家把发展跨境教育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定位两者之间严重脱节。

  3.中外合作办学的地域分布东西失衡

  我国的政策目标强调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应当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受益地区,但从前面的统计分析已知,国内合作方高校的地域分布东重西轻。东部地区特别是上海、江苏等省、直辖市中外合作办学成绩喜人,西部地区却举步维艰。查阅《2005中国大学指南》可知,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有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其余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空白。而且,西部地区总共只有12个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点,仅占全国240个中外合作办学本专科专业点的5%。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外特别是某些OECD国家把教育输出作为营利的重要出口贸易,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当然无法成为其教育贸易输出的青睐之地。

  4.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领域错位

  我国的政策目标强调社会急需与新兴学科专业应当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领域,教育部也多次强调,中外合作办学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以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为主,占专业点总数的49.3%,而社会急需的面向“三农”的农学门类本专科专业点总共只有4个(本、专科各2个),占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点总数240个的1.7%。即使是工学门类专业,也以计算机类专业为主,共有35个本专科专业点,占工学门类本专科专业点的40%左右,高新技术类看出,2004年中外合作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有104个专业点,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48个,占总数的46.2%,而农林牧渔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 3个,仅占总数的2.9%;高职高专招生人数,全国共有4967人,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2082人,占总数的41.9%,而农林牧渔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 215人,仅占总数的4.3%。财务会计类、工商管理类、经济贸易类、财政金融类、市场营销类、旅游管理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电子信息类等10个专业类,仅占78个专业类的12,8%,而这10个专业类共招生3770人,占高职高专招生总数4967人的75.9%,专业类设置趋同现象同样严重。[page]

  三、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

  及其原因分析

  1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滞后

  自1995年1月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至今10年有余,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缓慢,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不多,招生规模不大。《2005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全国167l所普通高等学校 2004年的招生情况,其中只有不足100所高校参加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计划招生400万人(实际招生447,34万人),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但总共只招生l万余人,不足招生总数的0.5%。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缓慢,国家相关政策滞后是其原因之一。比如,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仅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直至2003年3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4年6月才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又如,国家至今尚未制定鼓励在西部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扶持与优惠政策。

  2.中外双方关于合作办学的国家政策目标脱节

  2003年11月,OECD与挪威教育部共同在挪威召开“第二届教育服务贸易论坛”,我国也派出代表团出席。某些OECD国家(尤其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政府的主导策略是促使教育成为一种出口产业,把教育视为一种增加收入的贸易。针对这一情况,中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我们认为,过分强调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从“教育援助”变为“教育贸易”,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教育鸿沟”,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们也认为,追求经济收益不应成为各国跨境教育的主要目标。[5]教育部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6]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服务业连年保持顺差,教育出口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十大出口服务业中,名列第四,仅次于旅游,运输和金融;1984年澳大利亚政府确立了将国际教育作为一种外销产品的立场,同英国一样,都是开拓各种“在地留学”(offshore education)课程最积极的国家。‘’’这表明,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事业的目标定位,与OECD国家把发展跨境教育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定位两者之间严重脱节。

  3.中外合作办学的地域分布东西失衡

  我国的政策目标强调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应当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受益地区,但从前面的统计分析已知,国内合作方高校的地域分布东重西轻。东部地区特别是上海、江苏等省、直辖市中外合作办学成绩喜人,西部地区却举步维艰。查阅《2005中国大学指南》可知,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广西、四川、云南、贵州有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其余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空白。而且,西部地区总共只有12个中外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点,仅占全国240个中外合作办学本专科专业点的5%。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外特别是某些OECD国家把教育输出作为营利的重要出口贸易,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当然无法成为其教育贸易输出的青睐之地。

  4.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领域错位

  我国的政策目标强调社会急需与新兴学科专业应当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领域,教育部也多次强调,中外合作办学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以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为主,占专业点总数的49.3%,而社会急需的面向“三农”的农学门类本专科专业点总共只有4个(本、专科各2个),占合作办学的本专科专业点总数240个的1.7%。即使是工学门类专业,也以计算机类专业为主,共有35个本专科专业点,占工学门类本专科专业点的40%左右,高新技术类的专业(如网络工程专业、数控技术专业等)却寥寥无几。应当指出,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计算机类专业,由于国内高校纷纷设置,布点已经甚多,不应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点。财经类院校、综合性大学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经济学类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应当支持,但是理工类本科院校、医农类本科院校也热衷于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经济学类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就未必合适。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重经贸管轻工农医的原因,一是国外合作方热衷于追求经济利益,选择投入少、收益大的所谓“短平快”专业作为合作办学的重点;二是国内合作方由于教育资源匮乏,对于合作举办高新技术类专业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也出于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乐于合作举办“短平快”的专业。

  5.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总体上偏低

  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政策目标指向于高层次的合作。但这个政策目标远远没有达到。一是虽然中外合作举办的研究生教育大多做到了强强合作,如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合作举办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作建立的中德经济法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与美国密西根大学共建上海交大机械工程学院,复旦大学与美国华盛顿大学合作举办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浙江大学聘请麻省理工学院知名教授孔金欧博士担任国际科学院浙江大学分院院长,聘请柏林工业大学原副校长、著名语言学家施泰恩米勒教授担任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等。但这种强强联合的中外合作办学毕竟太少。二是中外合作举办的本专科专业总体上层次偏低,国外一些并不知名也非优质的教育机构对本专科层次的中外合作教育更为积极。对此,台湾交通大学的戴晓霞教授有如下评论:英国在 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多元技术学院升格而来的新大学,在开办“在地留学”课程方面非常积极;连那些原本在美国被讥为“文凭工厂”的次级大学也大举招收海外学生;为了赚取外国学生的学费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英、澳两国都积极派遣代表到开发中国家招募学生,甚至设立海外分校。[8]中外合作双方若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就难免出现低层次的合作办学。

[page]

  四、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对策建议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政策目标与前面所讨论的问题,笔者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提出如下几条对策建议。

  1.制定具体的鼓励政策并落实到位

  教育部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在国内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引导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发展。”[9]既然国家鼓励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就必须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国外教育机构与西部地区高校合作办学,对参加合作办学的国外教育机构,给予在其他经济领域适当的优惠;对参加合作办学的西部地区高校,则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支持,教育经费上的适当扶持。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就必须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引导国内高校积极寻找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国外合作伙伴,联合举办这一类的专业。

  2。寻找中外合作办学利益双方的平衡点

  我国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于公益事业,而 OECD中的许多国家把谋求丰厚的经济利益作为其政策目标,两者严重脱节。为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使双方取得某种共识,国外合作方应可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国内合作方在办学方面则应重视社会效益而不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3.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国外名牌大学到我国合作举办中国校区

  2003年3月30日,浙江万里教育集团和英国诺丁汉大学在浙江万里学院签订了一份意向书:双方合作在宁波创办诺丁汉中国校区,主要开展本科和硕士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其教学体系完全同诺丁汉大学英国本部接轨,所有教材均由英方提供,教学人员以英方为主,中国校区的校长由中国科学院院士杨福家担任。[10]2005年5月,教育部正式发文同意建立宁波诺丁汉大学。该大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校园,享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学校有独立的学制、教学计划、学费制度,开展独立的教育活动,拟在5年内设置21个本科专业、13个研究生专业。”[11]诺丁汉大学是世界著名大学,通过允许国外著名大学在我国合作举办中国校区,更能吸引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诺丁汉大学已经走出了第一步,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后来者。

  4.积极寻找以教育援助为宗旨的国外教育机构作为合作伙伴

  冷战时期,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提供教育援助

  来遏制原苏联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大幅削减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援助,80年代以后,进而把“教育援助”变为“教育贸易”,通过教育输出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不过,迄今仍有一些国家不赞成把教育推向自由贸易,尤其是那些在非营利基础上把教育作为一项公共服务的OECD国家。[12]也就是说,以教育援助为宗旨的国外教育机构还是可以找到的。比如,我国政府与欧盟于1994年11月共同创办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就是一所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它是一所专门培养国际化管理人才的研究生院。[13]“宁波诺丁汉大学则明确表示,坚持办学公益性价值取向,不以营利为目的。宁波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院士指出:“宁波诺丁汉大学决不参与国内教育产业的竞争,一不谋利,二求平衡,三求卓越。目的只有一个,实现一个中国人的梦想,办一所进入世界200强的大学。”其执行校长柯林教授表示,英方不会抽取办学资金到英国,而且还会对宁波诺丁汉大学进行资金投入。”[14]

  5,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的政策导向

  首先,拓展国内一流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办学的空间,积极举办研究生教育,使国内一流大学成为我国“不出国的留学园地”;拓展国内本科院校与世界知名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空间,积极举办国内急需和新兴的学科专业;拓展国内高职高专院校与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空间,积极举办面向“三农”、面向生产第一线的职业教育,以此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其次,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当前要重点做好高等教育领域中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控,构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认证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A].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2004年版)[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8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A].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2004年版)[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643,

  [4] 张晋衡.2005中国大学指南(五卷本)[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5]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04年中国教育绿皮书 [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253-258.

  [6][9]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EU/OL).http://WWW.moe,edu. cn/edoas/websitel8/infol8341.htm 2006-03—19.

  [7][8] 戴晓霞.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外国学生政策之比较分析[A].潘懋元.传承与变革:“中华高等教育改革”国际学术研究会论文集[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213-220,216-220.

  [10] 张伟江,等,教育服务产业研究;拓展与运营.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75.

  [11] 王福银,张宝蓉.外国优质高等教育中国化的新探索——宁波诺丁汉大学办学模式解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5,(15—16):33—34.

  [12]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04年中国教育绿皮书 [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256.

  [13] 王剑波.跨国高等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265.

  [14] 王福银,张宝蓉.外国优质高等教育中国化的新探索——宁波诺丁汉大学办学模式解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5,(15—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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