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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汇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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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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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26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大型居住社区惠南民乐路基地土地前期开发项目(D、H街坊)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惠南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城北村13组1349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079.3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417.2平方米。2、城北村14组1771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920.6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2792.2平方米。3、城北村15组27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8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240.4平方米。4、永乐村1组1281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658.8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2155.7平方米。5、永乐村20组376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11.6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854.8平方米。6、永乐村22组197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86.6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990.0平方米。7、永乐村23组902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00.3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3722.0平方米。8、永乐村2组709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146.6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949.7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615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033.6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3122.0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惠南镇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1年5月25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58020569监督电话:58921237

上海市南汇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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