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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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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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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1)579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永丰村3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80500.5平方米、建设用地 14787.8平方米、未利用地 8786.8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04075.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43.5元,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2.35元、蔬菜地4.35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帐。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2年 3月 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2年2月1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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