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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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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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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7]44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巢政(2005)27号)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进行了修订,为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操作,明确职责,确保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
  从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区劳动保障局、被征地街道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小组,以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汇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劳动保障局作为共同召集人,全过程参与征地参保工作,审查参保对象。
  (二)参保对象审定
  城市规划区内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土地征用手续完成后,要确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交工作小组对参保对象名单、土地承包合同、户口簿、领取征地费用的凭据等资料进行就地审查。确定的符合条件参保对象,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交居巢区劳动保障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档案。
  (三)参保资金征收
  1、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巢政(2005)27号)规定征收。
  2、集体出资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支付土地补偿费时,按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的30%代扣集体出资参保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专户。
  3、个人出资部分,由居巢区劳动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时,向其发放个人缴费通知单。个人愿意出资缴费的,由居巢区劳动保障局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个人帐户资金专户。
  4、备用金的提取,由市财政局按3-5%的比例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划入备用金专户。
  5、利息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统筹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帐户资金财政专户和备用金财政专户分别计入,并通知居巢区劳动保障局,将个人帐户利息计入个人名下。
  (四)养老保险金待遇发放
  1、居巢区劳动保障局设立养老保险金支出专户,通过金融机构将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给个人,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2、居巢区劳动保障局按月将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造册,并于当月1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养老金支出计划。
  3、市劳动保障局在当月15日前签署意见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劳动保障局送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支出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区劳动保障局支出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发放。
  二、职责分工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好牵头协调、政策解答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居巢区政府:负责协调处理规划区内征地参保工作中出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督促所辖范围内的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与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三)区劳动保障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办理手续,征收个人缴费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做好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申报和发放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集体出资部分和政府出资部分划拨土地的征收,将资金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五)市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帐户资金财政专户和备用金财政专户;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拨政府出资部分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财政专户;审核与拨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所需资金;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市开发区:负责本区内征地参保工作,按规定将参保费用缴入市财政专户后,并将参保人员名单送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page]
  三、关于政策调整前集体出资部分征收
  新修订的《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巢政(2005)27号)自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集体出资部分的资金一律按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的30%征收。在此期间,集体出资资金未缴纳的,由居巢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并上交至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市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事,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既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又要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实抓到位。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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