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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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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处罚的比例原则(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公开、公正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惩教结合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更是潜在着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程序之于规范行政活动的意义渐被人们所认识。这一点也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体现。相比于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方面明显改善。无论是检查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履行表明身份的义务,还是调查时对收集证据的要求,“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乃至于公安机关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且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都是处罚程序正当性所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听证程序的引入,将处罚决定的作出建立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之上,这是现代正当行政程序的不二法门。

  三是法律责任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专章“执法监督”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法治社会就是责任社会,如果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是法治所追求的社会状态。如果违法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那法律也就成为“镜中花”、“水中月”。由此看来,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就具有了重要的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

  当然,法律规定只能是、也仅仅是纸面规定,如果我们从“行动的法律”角度,尤其是将法律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我们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注又不能止于法律规定。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实制度中,我们向来都缺少“控权”的传统。然而,治安管理领域的“事故多发”、警察权力的经常被滥用,乃至于警察权异化成部门和个人谋利的工具等现象,时刻都在印证着这样一句名言而使我们警醒: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仍然值得我们保持持续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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