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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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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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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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