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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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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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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抽调人员参加治安联防是群防群治,搞好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大力支持,积极派员参加。对工作任务重、难以抽调人员参加治安联防的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治安联防费是可行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集资措施,不属行政性收费。各县区人民政府、治安联防总队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专款专用,使集资的治安联防费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治安联防收费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 月三十日


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治安联防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昆明市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请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凡住地在我市的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个体工商企业及省内外驻昆各机构(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外)均应按以下原则每年派人参加当地治安联防工作:
  50人至200人以下单位,每年1人;
  200人至500人的单位,每年2人;
  500人至1000人的单位,每年 3人;
  1000人至2000人的单位,每年4人;
  2000人以上的单位,每年5人。
  (三)50人以上单位派人参加治安联防工作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述原则,以每人每月120元至150元的标准向当地治安联防大队交付治安联防集资费,作为聘请人员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必需开支。50人以下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当地治安联防大队交付治安联防集资费:
  10人至50人的,每月50至100元 ;10人以下的每月10元至40元;个体户摊点每月5至10元。
  (四)对城镇街道居民、农村居民,不收取治安联防费。其住宅辖区内的治安联防工作,主要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群众,增强自身自防能力,实行群防群治,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五)治安联防收费坚持以下管理原则:
  1、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开支范围严格控制在:支付聘用治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误(夜)餐补助、人身保险金及购买治安联防工作必须的装备和办公用品,严禁挪作他用。
  2、各治安联防大队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应如数交治安联防总队统一管理,总队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确定专兼职会计,建立收支账目及银行账户,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
  3、各大队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统一上交总队管理后,总队必须开具收款凭证,各大队也必须向交付治安联防费的单位和群众出具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做到治安联防费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年终由各级治安联防组织向辖区内交付治安联防费的单位和群众报告收支使用情况,公布账目,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各总队每年年终要将联防费收支使用情况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书面报告。
  (六)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对各治安联防总队所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不提成,所需正常业务办公经费,纳入公安业务经费预算,统一由市财政核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各部门执行。


昆明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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