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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治安处罚条例中传唤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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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中,相应的一些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相对的说,如果时效已过那么权利就会难以实现。下文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读治安处罚条例中传唤的时效问题系列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那么治安处罚条例中传唤的时效是怎样的呢?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三、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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