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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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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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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于2008年6月发布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应悬挂禁止卖淫嫖娼警示标志,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目前警方已要求各娱乐场所按《办法》要求改进,在《办法》施行前,警方将组织暗访督查。

   《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此外,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根据《办法》要求,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同时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办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也被规定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此外,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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