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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发生的事故,12月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行政复议没用,现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不服的原因是因为工人事故当天没有出现在工作场地,他自己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导致受伤,但是由于公安局疏忽,一直没有对他进行处罚。后来上诉到市公安局,才派人来重新调查,对该工人作出拘留的处罚,但拘留处罚的文件已经是在今年(2011年)3月了。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而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这条改为因“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删除了关于治安管理这条。2011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以新条例中这一条为由,说今年3月公安局所作的拘留处罚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想维持原判。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是应该以旧条例还是新条例为准?因为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劳动局已经在2010年12月认定了工伤,事情算是在新条例实施前了,所以不确定到底应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请各位多多赐教,谢谢!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而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这条改为因“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是应该以旧条例

保险纠纷 2019-06-14 0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 民事、行政案件,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过了上诉期只能申请再审,或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二审判决只能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过了上诉期只能申请再审,或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二审判决只能申请再审或者申诉;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二审判决只能申诉。
  •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处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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