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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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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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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2011)保民执字第XX号

王XX:

  本院受理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与被申请人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保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令你资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0)海南一重民三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付欠款46663.01元、案件受理费577元、申请执行费599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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