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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中止、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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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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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执行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般来讲,胜诉方会申请执行,而败诉方会申请撤消。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消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这些情况也可以导致终结执行:
(1)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2)作为被执行的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恢复执行
《仲裁法》规定:撤消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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