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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5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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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执行标的物由第三人占用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所有权异议的情况,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怎样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又能兼顾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执行不可避免的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或设定其他物权为目的,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财产时,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

  我国立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规范,《物权法》颁布以后,其第106条至108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则,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在生活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对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出于善意取得被执行的财产,由于没有统一的明确指导规定,使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同案不同执行结果的现象。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对物的执行是法院执行过程中常见的执行措施之一,因物的流转随时都可能发生,在当事人向法院对标的物申请保全或对标的物未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从而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受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减少诉讼风险,往往会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此保全措施的效力可一直持续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如果权利人已经在案件审理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或冻结),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将此保全的财产予以转移出售的,第三人以合理价格进行购买且为善意,这时须对保全财产以动产和不动产来划分做出不同处理。

  1、保全财产是动产,被执行人因该财产被法院保全从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处分权,此时其转移出售该财产的行为应当视为逃避法院的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由第三方购买人进行举证,提出其购买该财物符合善意取得情况,以证实其取得已保全的动产确系善意取得。这应通过执行局裁决科以听证程序进行裁决,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第三方购买人为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第三人所有。

  2、保全财产是不动产,民法广义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因此,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执行过程中,如保全的财产系不动产,则应该以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是否已送达不动产变更登记机构来进行区分,如已送达则被执行人在无权处分保全财产的情形下转移出售,其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违法法律规定。第三方购买人的行为虽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其不动产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因此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不应认定第三方购买人的善意取得效力。如未送达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根据登记公信原则,应确认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法院对此不应当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二)对被执行的财产查封前财产转移的处理

  在执行阶段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未采取查封措施而被执行人将该财产进行转移处理,第三方购买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完全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且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此时被执行人并未丧失对该财产的处分权,此种情形不但阻却法院执行,第三人还有要求执行法院确认其对该物的所有权主张。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应从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时间、方式、有无支付合理价款等方面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如果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则只能驳回权利人的执行申请。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限度

  (一)执行制度的重点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债权人利益与善意取得利益进行权衡中,应考虑到债权人通过向法院或国家其他裁决机关申请权利救济,期间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后取得胜诉,然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义务才进入执行程序。其维护的是司法的权威和债权人不懈维护自己的债权。善意取得制度维护的是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高于后者。

  (二)我国当前存在执行难的现状

  近年来执行难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上一个很突出的问题。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转移执行财产则会更加难以控制。这种转移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分清善意和恶意。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则会纵容被执行人非法处置被执行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审查案外人善意取得异议中做到严格审查,防止被执行财产被人为隐匿转移,以加强法院执行的权威。

  (三)加强运用执行听证程序

  对于第三方善意购买人,其所购买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归他,完全依赖于法院的裁决;而对于申请人,能否用被执行人擅自处分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依赖于法院裁决。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严格适用执行听证程序,通过认真审查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双方所争议财产的最后归属。此举不仅能够谨慎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适用,也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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