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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中院执行和解一8年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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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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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卫华亲自参与协调,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某建工公司双方代表握手言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一起历时8年,涉案标的额达2000余万元的执行积案得以成功化解,为2家公司解决了困扰多年的难题。

  1997年8月21日,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某集团公司取得位于武汉市汉口航空路xx号的土地使用权,并承建12层的住宅及办公综合楼;某财产保险公司以每平方米4100元的价格购买,总金额为27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某财产保险公司依约分期向某集团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某集团公司于1999年2月将5至12层住宅交付后,一直拒不交付1至4层办公房。

  因某集团公司拒不交房,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判决某集团公司3个月内将诉争楼房的1至4层房屋交付给某财产保险公司。判决生效后,某集团公司仍不履行执行义务,某财产保险公司无奈只得花费巨资租房办公,引起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的强烈不满,该公司也为此案多次找各级部门上访。

  湖北省高院将该案件指定汉江中院依法执行后,汉江中院于2008年5月指定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汉江中院查明,某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4年1月30日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某集团公司除该房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双方诉争的武汉市汉口航空路xx号大楼项目系某建工公司承建的,该楼现仍未竣工验收,另因某财产保险公司拖欠工程款745万余元,某建工公司于2000年1月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同时占用了航空路xx号大楼的1至4层。该案权利人已变更为某建工公司。

  该案历时8年,给两家公司都带来巨大的困难,如不及时解决,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汉江中院领导听取执行专班的汇报后高度重视,认为此案的执行宜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为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汉江中院执行庭会同潜江法院执行局多次赴武汉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和某建工公司沟通,力促双方协商解决。

  2009年10月23日,郭卫华院长又亲自召集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相关人员协商判决所涉房屋处理事宜,经过数轮背靠背的调解,郭院长融情于法的调解终于感动了双方公司的负责人,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就该案的执行和解处理,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期支付补偿款给某建工公司,某建工公司分期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交付判决所涉房产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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