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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一审败诉的执行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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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一审败诉的执行担保

  目前,国内出现了很多借鉴美国执行担保制度,解决我国专利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呼声。美国的执行担保法律规则有何值得借鉴之处?

  我国专利判决的执行难问题非常严重。专利案件费用很高,但是等到二审胜诉,权利人才发现侵权人要么失踪,要么重新注册公司继续侵权,要么转移财产了,自己拿到的仅仅是一纸判决文书,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甚至连制止侵权都不可能。相比之下,由于存在执行担保制度,美国不存在专利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有很多执行担保的案例和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国外执行担保的做法

  美国一审判决有执行力,执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使被执行人提起上诉也不停止一审判决的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提交执行担保,阻断一审判决的执行。这种专利案件有很多。

  例如,2005年1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的联邦地区法院就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诉Statagene公司案作出裁决。该案涉及两项保护分析核酸分子的化学试剂专利,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是Invader,由美国加州生物技术企业Statagene公司提供。诉讼中,被告曾经质疑原告专利的有效性,并反驳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05年9月6日,陪审团认为原告的两个核心专利有效,认为被告故意侵犯了这两个专利,要求被告赔偿530万美元。后来,联邦法院Barbara Crabb法官要求Statagene公司向位于麦迪逊市的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支付159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赔偿后者在一审诉讼中支付的律师费。法官还签发了永久禁令,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认为,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少于40万美元,因此要求上诉法院减少侵权赔偿额或者完全废除赔偿要求。为配合上诉工作,被告还在2006年5 月6日对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但是,为了阻断一审判决的执行,2006年1月,Statagene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100万美元的担保金,申请法院暂不执行它在 2005年12月做出的上述一审判决。担保期限截至Statagene公司的上诉产生新的法律裁决为止。据估计,上诉程序将耗费约18个月。

  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值得借鉴的规则:第一,担保的对象未必是生效的判决,可以是未生效并被提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第二,担保金额由法官决定,一般应覆盖普通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第三,担保期限一般延续到上诉判决之日。第四,被执行人上诉而中止一审判决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申请提供担保,但有些案件中,法院可依自由裁量权决定要否设立执行担保。

  实践证明,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对增强一审民事判决的严肃性、既判力、执行力有重要作用,对我国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有借鉴价值。

  二、我国执行担保的内容

  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局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应地,我国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设立了败诉方执行担保制度。例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我国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执行对象设置了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6条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因此,先予执行可以发生在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但是,法律允许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局限于如下三类:第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因此,先予执行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专利案件中。对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判决提供执行担保的案件也从未出现。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总体上看,由于一审判决没有执行力,败诉方有充足的时间在上诉程序中转移、藏匿执行标的,这使我国大部分专利侵权诉讼得不到有效执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终审败诉的被告方提前转移财产或业务。第二,终审败诉的被告方提前注销或停业。第三,终审败诉的被告方提前、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对策,就是要求败诉方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提供执行担保。从目前法学界的舆论看,这可能是我国立法调整的一个方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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