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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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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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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

  国家杜马1995年4月5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1995年4月12日赞同

  2003年7月4日,2004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是构成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的联邦法院。

  第二条 有关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立法

  1、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立法依据是俄罗斯联邦宪法。

  2、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和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法院体系法、本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3、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以及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联邦法律确定。

  第三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如下: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

  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区、自治州第一审仲裁法院(下简称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第四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行使审判权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归其管辖的案件,行使审判权。这些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以及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联邦法律。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基本任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审理其管辖纠纷的任务是:

  保护遭受侵犯或者存在争议的企业和组织(下称组织),公民在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巩固法制和预防在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法制、独立、组织和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平等、辩论和当事人双方平等、审理案件公开原则。

  第七条 法院文件的强制力

  生效的法院文件——仲裁法院决定、裁定、决议对所有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执行。

  第八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官

  1、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的提名任命。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其他法官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上述人选。

  2、俄罗斯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以及其他法官的任命程序根据1996年12月31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法院体系法》和1992年6月26日颁布的第3132-1号俄罗斯联邦法律《法官地位法》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的任命的要求和程序根据1996年12月31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法院体系法》 和1992年6月26日颁布的第3132-1号俄罗斯联邦法律《法官地位法》中关于俄罗斯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的规定。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职权,创立和活动的程序

  第九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审理经济纠纷和归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职权

  1、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1)、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联邦仲裁法院管辖,在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中,权利和合法利益遭受侵犯的组织和公民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异议的案件。

  认定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违法颁布,侵犯组织和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无效(全部或者部分)的案件;

  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2)、按照监督程序,审理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作出的生效文件的案件;

  (3)、再审被仲裁法院有效法院文件采纳的情节;

  (4)、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125条的规定审查有关联邦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条约是否合宪。

  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其审查在所有审级案件中适用的或者必须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5)、研究和总结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在调整经营和经济活动领域法律关系时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践,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6)、就调整经营和经济活动领域完善立法提出建议。

  (7)、进行仲裁法院审判活动统计和组织工作。

  (8)、采取措施为仲裁法院的活动创造条件,包括干部,组织,物质技术和其他方面的保障。

  (9)、根据国际条约,解决归仲裁法院管辖的问题。

  (9)1、决定创立仲裁法院常设审判机构问题。

  (10)、行使其他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赋予的职权。

  2、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就其管理的范围提出立法动议

  3、就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内部活动和职权分工问题制定其必须遵守的规章。

  第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组成

  1、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组成如下: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民事审判委员会,审理民事和其他法律关系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案件

  2、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的决定可以创立审理其他种类案件的审判委员会。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决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重要问题。

  2、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组成。

  3、 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代表(成员)、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和其他仲裁法院院长,可以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会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可以邀请仲裁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科学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职权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

  (1)、审议仲裁法院实践中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研究和总结所形成的资料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2)、决定提出的立法动议问题。

  (3)、决定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问题,请求其审查有关联邦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条约是否合宪。

  (4)、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从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成员中选举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秘书,任期三年。每一个法官都有资格被选举成为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秘书。

  (5)、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确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及其负责人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法官。

  (5)-1、决定创建仲裁法院各种审判委员结构问题。

  (6)、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的常设办公地点。

  (6)-1、决定建立第一上诉审联邦仲裁法院和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常设审判机构的问题,确定其办公地点,从这些法院副院长中任命法院的负责人。

  (7)、根据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决定组成联邦区域法院院务委员会的法官。

  (8)、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决定组成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法官。

  (8)-1、根据俄罗斯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决定组成俄罗斯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法官。

  (9)、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批准仲裁法院规章。

  (10)、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决定其他仲裁法院的组织和活动问题。

  2、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对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具有强制力。

  第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工作程序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根据必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2、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需要有成员的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时,有权做出决定。

  3、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决议需要获得参会成员的多数公开赞成通过。

  4、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决议需要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和秘书签署。

  第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主任组成。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决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任期两年,连任不受次数限制。

  3、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邀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部长和其他仲裁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和其他人也可以参加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职权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作出的生效法院文件案件。

  审理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报送的审理结果。

  第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根据需要召集。

  2、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在现有成员多数出席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决定。

  3、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决议需要获得参会人员的多数公开赞成通过,并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签署,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成员不能投弃权票。

  4、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作出的生效法院文件案件的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

  第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组成。这些法官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确定。

  2、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

  3、 在必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权指令一个审判委员会的法官参加另外一个审判委员审理具体案件。

  4、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第一审案件,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审查有关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分析审判统计资料以及其他仲裁法院规章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合议庭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从其法官中组成合议庭。

  2、 合议庭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组建。

  3、 合议庭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确定的庭长领导,任期三年。庭长职务不受次数限制。

  第二十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

  (1)、组织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活动。

  (2)、召集并主持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和院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问题。

  (3)、对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机关进行统一领导,任免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人员。

  (4)、对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副院长进行分工。

  (5)、确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合议庭法官。

  (6)、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提交需要仲裁法院院长会议讨论问题。

  (7)、在与国家的、社会的和其他组织联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8)、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发布命令和指示。

  3、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全参加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及其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副院长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规定,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 根据职责分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副院长,领导审判委员会,组织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机关活动。

  3、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缺员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履行其职权,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缺员的情况下,由另一名副院长履行职权。

  4、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副院长有全参加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及其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会议

  1、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成立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会议。成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会议在必要的时候召开。

  2、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会议是谘议机关,审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有关组织,干部和财政活动方面的问题。

  3、 为了履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会议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权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二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

  1、 为了准备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对这些法律进行完善建议的科学根据,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设立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

  2、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条例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确定。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的职权和创立程序第二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区域仲裁法院

  1、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是在第二上诉审程序中审查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生效法院文件的合法性。

  2、 在俄罗斯联邦有下列区域仲裁法院:

  (1)、伏尔加-瓦斯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弗拉基米尔州、伊万诺沃州、基洛夫州、科米共和国、科斯特罗马州、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下诺夫哥罗德州、楚瓦什共和国——楚瓦什、雅罗斯拉夫尔州仲裁法院通过的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2)、东西伯利亚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布里亚特共和国、伊尔库茨克州、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图瓦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赤塔州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3)、远东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堪察加州、马加丹州、滨海边疆区、萨哈林州、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楚科奇自治区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4)、西伯利亚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阿尔泰共和国、阿尔泰边疆区、克麦罗沃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托木斯克州、秋明州、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5)、莫斯科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莫斯科市、莫斯科州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6)、巴沃尔斯基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阿斯特拉罕州、伏尔加格勒州、布良斯克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7)、西北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沃洛格达州、加里宁格勒州、卡累利阿共和国、摩尔曼斯克州、诺夫哥罗德州、普斯科夫州、圣彼得堡市、列宁格勒州、特维尔州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8)、北卡夫卡斯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一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罗斯托夫州、北奥塞梯共和国、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车臣共和国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9)、乌拉尔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科米波尔米亚克自治区、库尔干州、奥伦堡州、彼尔姆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乌德穆尔特共和国、车里雅宾斯克州仲裁法院作出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10)、中心区域仲裁法院审理

  别尔哥罗德州、奔萨州、沃罗涅日州、卡卢加州、库尔斯克州、利佩茨克州、奥廖尔州、梁赞州、坦波夫州、图拉州仲裁法院作出的文件以及在该区域设立的第一上诉审法院作出的法院文件。

  3、根据联邦法律可以改变联邦区域法院的组成。

  第二十五条 联邦区域法院的组成

  1、 联邦区域法院组成如下:

  联邦区域法院院务委员会

  民事审判委员会,审理民事和其他法律关系案件

  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行政法律关系案件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决定,俄罗斯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可以设立其他种类的审判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的职权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

  作为第二上诉审法院审查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生效法院文件的合法性。

  再审上述法院被生效法院文件采纳的情节。

  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其审查在所有审级案件中适用的或者必须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准备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的建议。

  分析审判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1、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由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合议庭庭长和其他法官组成。

  2、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根据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建议确定,任期两年。同一法官可以多次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职权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根据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确定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和合议庭庭长。

  审议法院组织工作的其他问题。

  审议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由该院院长根据需要召集。

  2、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在大多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决定。

  3、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决议需要获得参会成员的多数公开赞成通过,并由区域仲裁法院院长签署,联邦区域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成员不能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

  1、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成员由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根据该院院长的建议任命该院法官组成。

  2、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审判委员领导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

  3、 在必要的情况下,仲裁法院院长有权指示一个审判委员会的法官参加另外一个审判委员审理具体案件。

  4、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生效法院文件的合法性,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审议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分析审判统计资料以及根据仲裁法院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合议庭

  1、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从其法官中组成合议庭。

  2、 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确定。

  3、 合议庭由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确定的庭长领导,任期三年。庭长任命不受次数限制。

  第三十二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

  1、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的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

  (1)、组织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的活动。

  (2)、对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副院长进行分工。

  (3)、确定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合议庭的组成法官。

  (4)、召集并主持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向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问题。

  (5)、对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机关进行统一领导,任免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人员。

  (6)、在与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联系中,代表联邦区域仲裁法院。

  (7)、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有权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三十三条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副院长

  1、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副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的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 根据职责分工,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副院长,领导审判委员会,组织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机关活动。

  3、 在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缺员的情况下,由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履行其职权,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缺职的情况下,由另一名副院长履行职权。 第三章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和活动的程序第三十三条之一、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是通过第一上诉审程序,审查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法院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

  2、俄罗斯联邦有下列第一上诉审法院:

  (1)、在伏尔加-瓦斯审判区域

  第一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弗拉基米尔州、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下诺夫哥罗德州、楚瓦什共和国——楚瓦什

  第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伊万诺沃州、基洛夫州、科米共和国、科斯特罗马州、雅罗斯拉夫尔州

  (2)、东西伯利亚区域仲裁法院

  第三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图瓦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

  第四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布里亚特共和国、伊尔库茨克州、萨哈共和国(雅库特)、赤塔州

  (3)、远东区域仲裁法院

  第五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堪察加州、滨海边疆区、萨哈林州

  第六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马加丹州、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楚科奇自治区。

  (4)、西伯利亚区域仲裁法院

  第七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阿尔泰共和国、阿尔泰边疆区、克麦罗沃州、新西伯利亚州、托木斯克州

  第八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鄂木斯克州、秋明州、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5)、莫斯科区域仲裁法院

  第九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莫斯科市法院的法院文件

  第十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莫斯科州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6)、巴沃尔斯基区域仲裁法院

  第十一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布良斯克州、萨马拉州、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

  第十二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阿斯特拉罕州、伏尔加格勒州、萨拉托夫州

  (7)、西北区域仲裁法院

  第十三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加里宁格勒州、卡累利阿共和国、摩尔曼斯克州、圣彼得堡市、列宁格勒州

  第十四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沃洛格达州、诺夫哥罗德州、普斯科夫州、特维尔州

  (8)、北卡夫卡斯区域仲裁法院

  第十五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罗斯托夫州、

  第十六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北奥塞梯共和国、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车臣共和国。

  (9)、乌拉尔区域仲裁法院

  第十七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科米波尔米亚克自治区、彼尔姆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乌德穆尔特共和国

  第十八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库尔干州、奥伦堡州、车里雅宾斯克州

  (10)、中心区域仲裁法院

  第十九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别尔哥罗德州、沃罗涅日州、库尔斯克州、利佩茨克州、奥廖尔州、坦波夫州

  第二十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下列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法院文件

  奔萨州、卡卢加州、梁赞州、斯摩棱斯克州、图拉州

  3、根据联邦法律可以改变联邦区域法院的组成。

  第三十三条之二、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组成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组成如下:

  联邦第一上诉审法院院务委员会

  民事审判委员会,审理民事和其他法律关系案件

  行政审判委员会,审理行政法律关系案件

  2、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决定,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可以设立其他种类的审判委员会以及在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经常办公地点以外的其他常设审判机构。

  第三十三条之三、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职权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

  (1)、作为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查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未生效法院文件的合法性和根据性,审理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重新审理案件。

  (2)、再审上述法院已经生效法院文件和情节。

  (3)、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其审查在所有审级案件中适用的或者必须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4)、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5)、准备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的建议。

  (6)、分析审判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之四、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由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合议庭庭长和其他法官组成。

  2、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根据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建议确定,任期两年。同一法官可以多次任职。

  第三十三条之五、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职权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根据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确定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和合议庭庭长。

  审议法院组织工作的其他问题。

  审议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之六、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由该院院长根据需要召集。

  2、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在大多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决定。

  4、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决议需要获得参会成员的多数公开赞成通过并由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签署,联邦第一上诉审法院院务委员会成员不能投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之七、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成员由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根据该院院长的建议任命该院法官组成。

  2、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判委员由该法院院长——副院长领导

  3、在必要的情况下仲裁法院院长有权指示一个审判委员会的法官参加另外一个审判委员审理具体案件。

  5、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一上诉审法院审查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第一审程序和重新审理案件作出法院文件的合法性和根据性,审议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分析审判统计资料以及根据仲裁法院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之八、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合议庭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从其法官中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成员由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决定。

  3、合议庭由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确定的庭长领导,任期三年。庭长任命不受次数限制。

  第三十三条之九、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的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

  (1)、组织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活动。

  (2)、对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副院长职责进行分工。

  (3)、确定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合议庭的组成法官。

  (4)、召集并主持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向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问题。

  (5)、对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机关进行一般性领导,任免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人员。

  (6)、在与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关系中,代表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

  (7)、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三十三条之十、 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副院长

  1、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副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的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根据职责分工,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副院长,领导审判委员会,组织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机关机构活动。

  3、在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院长缺员的情况下,由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履行其职权,联邦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缺职的情况下,由另一名副院长履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之十一、联邦第一上诉审法院常设机构

  1、为了使审判活动靠近居住在部分地区的诉讼参与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以及考虑联邦仲裁法院在部分地区审理案件数量,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的决定,可以在联邦仲裁法院经常办公地以外成立常设的审判机构,

  2、联邦第一上诉审法院常设机构是联邦第一上诉审法院的独立机构,处于联邦第一仲裁法院经常办公地以外,行使其职权。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和活动的程序第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1、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是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区、自治州仲裁法院。

  2、 在几个俄罗斯联邦主体范围内,司法权可以由一个仲裁法院行使。在一个联邦主体范围内,司法权也可以由几个仲裁法院行使。

  3、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创立。

  第三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组成

  1、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由院务委员会和审理民事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审判委员会和审理行政法律关系的审判委员会组成。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决定,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可以成立其他种类的审判委员会以及其他常设审判机构。

  第三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职权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1、 审理所有归仲裁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归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一审的案件的除外。

  2、 删除。

  3、 再审已经生效的法院文件和情节。

  4、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请求其审查在所有审级案件中适用的或者必须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5、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6、准备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的建议。

  7、分析审判统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合议庭庭长和其他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组成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建议确定,任期两年。同一法官可以多次任职。

  第三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和合议庭庭长。

  审议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审议法院组织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由该院院长根据需要召集。

  2、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在大多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决定。

  3、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决议需要获得参会成员的多数公开赞成通过,并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签署,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院务委员会成员不能投弃权票。

  第四十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

  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成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根据该院院长的建议任命该院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审判委员领导该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

  3、在必要的情况下仲裁法院院长有权指示一个审判委员会的法官参加另外一个审判委员审理具体案件。

  4、审理所有归仲裁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归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一审的案件的除外。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审议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分析审判统计资料以及根据仲裁法院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合议庭

  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从其法官中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成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决定。

  3、合议庭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确定的庭长领导,任期三年。庭长任命不受次数限制。

  第四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

  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的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

  (1)、组织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活动。

  (2)、对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副院长进行分工。

  (3)、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合议庭的组成法官。

  (4)、召集并主持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向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问题。

  (5)、对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机关进行统一领导,任免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人员。

  (6)、在与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联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7)、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发布命令和指示。

  3、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有关规定参加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召开的会议。

  第四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副院长

  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副院长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的规定的行使诉讼职权的法官。

  2、根据职责分工,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副院长,领导审判委员会,组织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机关机构活动。

  3、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院长缺员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履行其职权,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第一副院长缺职的情况下,由另一名副院长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之一、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常设审判机构

  1、为了使审判活动靠近居住在部分地区的诉讼参与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以及考虑联邦仲裁法院在部分地区审理案件数量,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大会的决定,可以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经常办公地以外成立常设的审判机构,

  2、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常设机构是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的独立机构,处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经常办公地以外,行使其职权。第五章 结论性条款第四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活动的组织保障

  1、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活动的组织保障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行使。

  2、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挑选和准备法官人选,组织提高法官和仲裁法院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工作,拨付法院经费,监督仲裁法院开资。

  3、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必须协助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行使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活动的组织保障活动。

  4、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物质技术供应和办公用房的保障以及法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住宅和社会生活服务由仲裁法院所在地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从联邦预算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机关

  1、 仲裁法院的活动由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保障,这些机关由机关负责人——仲裁法院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称仲裁法院行政负责人)。

  仲裁法院行政负责人领导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保障仲裁法院案件审理的组织工作,将仲裁法院文件交付执行以及行使其他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确定的,保障法院活动的职权。

  2、 仲裁法院机关:

  (1)、组织预先会见参加诉讼的人;

  (2)、接收和发送文件,核对文件副本,分发和委托文件,审查国家费用支付,必须支付的仲裁法院的审理费用;

  (3)、协助法官准备庭审;

  (4)、案件进展和期限的登记;保管案件和材料;

  (5)、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

  (6)、准备完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

  (7)、仲裁法院活动的统计登记;

  (8)、仲裁法院的物质技术保障,仲裁法院法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生活服务。

  3、仲裁法院工作人员处于国家工作机关,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产生条件,按照联邦国家机关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经费

  1、 仲裁法院的经费由联邦预算支付。保证仲裁法院能够充分独立地行使审判活动。

  2、 仲裁法院的经费在联邦预算中单独规定。

  3、 俄罗斯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经费,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以仲裁法院院长会议的名义确定。

  第四十七条 仲裁法院的人员、结构和编制表

  1、 仲裁法院法官和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总数,由联邦法律规定。

  2、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法官和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官总数和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确定。

  3、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结构和编制表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批准。

  4、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结构和编制表由相应的仲裁法院院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国际联系

  仲裁法院根据程序进行国际联系。

  第四十九条 出版机关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出版机关是《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公报》。

  第五十条 仲裁法院的印章

  仲裁法院是法人,有刻有名字和俄罗斯联邦国徽的印章。

  第五十一条 仲裁法院司法权象征物

  1、 在仲裁法院建筑物上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

  2、 在法庭里悬挂俄罗斯联邦国徽和国旗;

  3、 仲裁法院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时身着法官袍。

  第五十二条 办公地址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常设办公地为莫斯科市;

  2、 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的常设办公地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代表大会确定。其建议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与审判区域仲裁法院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建议。

  2、1第一上诉审联邦仲裁法院的常设办公地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代表大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建议确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正式通告第一上诉审联邦仲裁法院的常设办公地。

  3、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常设办公地就是该联邦主体的行政中心。

  4、 仲裁法院审判机构的常设办公地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代表大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建议确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正式通告第一上诉审联邦仲裁法院的常设办公地。

  5、 仲裁法院法官根据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法院机构常设办公地居住。第六章 过渡性条款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代表大会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后三个月内确定联邦仲裁法院的常设办公地。

  2、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前已经审理的争议,审理完结之前,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继续有效,按照监督程序,审查仲裁法院作出的生效决定的合法性和根据性,

  3、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前,共和国仲裁法院继续已经申请和提交的争议案件。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前已经选举(任命)的仲裁法院法官继续履行职务到任命(选举)期限届满。

  4、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前,所有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主任的职权保留到其任命(选举)期限届满。

  5、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的人选。

  在联邦区域仲裁法院职业鉴定委员会成立之前,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职业鉴定部向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提出,并由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向总统提交关于联邦区域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的人选结论意见。

  6、 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1996年1月1日前成立联邦区域仲裁法院。

  1995年增加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人员500名,1996年增加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人员500名。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审议1995年、1996年联邦预算草案的时候,为上述增加的1000名仲裁法院机关工作人员拨款。第七章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1、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从1995年7月 1日起成效;

  2、 从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生效之日起,下列法律失效:

  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91年7月4日颁布的《仲裁法院法》。(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公报,1991年第30号,第1013页;1992年第34号,第1965页;993年第32号,第1236页)

  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1991年7月4日第1554-1号命令《关于仲裁法院法生效的命令》( (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公报,1991年第30号,第10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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