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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半年后状告公司 仲裁期限已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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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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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上海某新型建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的王小姐,在辞职离开公司半年后,对公司削减自己工资及饭贴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对王小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1月至同年7月的工资差额9100元及饭贴、交通费1400元判决不予支持。

  员工:减薪心理失落
  2004年11月1日,王小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办公室主任,工资每月2800元,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王小姐继续工作,并按原合同领取工资,另根据考勤记录领取饭贴。2005年8月中旬,王小姐兼任公司销售部经理一职,每月补贴200元。去年1月至7月,王小姐每月领取工资为 1500元。
  去年7月,王小姐辞职,但对每月工资从2800元降至1500元感到不满,遂在今年1月10日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申请事项超过时效而未被受理。同月26日,王小姐又向法院起诉,称从去年1月起,公司即停发了自己部分工资,自己离开公司时,公司承诺待相关事宜处理好再支付,然而就是不见支付。

  公司:希望共渡难关
  法庭上公司辩称,因2005年度公司销售业务急剧下降,公司听取全体中上层干部意见,大家表示要与公司共渡难关,遂决定从2006年1月起,停发公司中上层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时任销售部经理和办公室主任的王小姐也表示完全同意,并让办公室文员起草《关于调整员工工资的决定》。至今,所有相关人员均按此决定领取工资,而王小姐在领取工资外还领取销售提成。
  公司还辩称,对于所谓饭贴,公司是根据考勤情况来定的,从2006年1月起,公司也根据决定停止发放,而交通费公司从未发放过。若王小姐对变动工资有异议,应在当年2月份就提出,而不应在辞职半年后来交涉,现已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

  法院:已过仲裁期限
  法院认为,王小姐于2006年7月离开公司后,即便是该公司应当支付她工资差额、饭贴和交通费,也应该在之后的六十天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承诺她的工资差额在股东事宜统筹安排好后支付。王某在2007年1月10日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丧失了胜诉权,即丧失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获得公司支付其工资的权利,遂法院作出了王某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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