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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诉求费十六万五 超仲裁期仅得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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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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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在被江阴某公司聘为技术工程师时,仅与该公司经理达成口头协议,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当其被该公司辞退时,双方为了支付多少工资而起纠纷。近日,胡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江阴法院,要求其支付包括工资、加班费、汽油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近十六万五。江阴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胡某除工资外的其他费用已超过仲裁期间,故判决该公司仅需支付给胡某6000元的拖欠工资。

  2006年11月1日,胡某被江阴一公司聘请为技术工程师,该公司经理与其达成协议,承诺他年薪5万元,并每月可报销150元汽油费及全部的手机话费。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公司对胡某的其他费用也未作说明。转眼到了2008年初,由于胡某设计的图纸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公司于2008年4月7日辞退了胡某。

  被辞退的胡某想起自己两年多来在公司兢兢业业,主动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而该公司不仅未与其签订合同,也从不支付加班费用,而且在通知其离开公司时,态度粗暴,让其觉得非常委屈。于是,胡某在随后的一年经常去该公司讨要包括未结清的工资6000元以及其他加班费用、手机费、汽油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十六万五,双方陆续争执了一年多。

  直到近日,胡某才想起要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这个时候,其申诉请求早已超过2个月的仲裁申请期限,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胡某遂起诉到江阴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该公司尚欠胡某的6000元工资,胡某在申请仲裁时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认可。但关于胡某诉请的其他费用,由于已经超过2个月的仲裁申请期限,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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