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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到仲裁裁决又让起诉,是否会有麻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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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新的仲裁法实施后,其中规定仲裁委在60天后还没下达仲裁书时,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么一来,仲裁委难道就可以不下达仲裁书了吗?那么当事人在经过了长达60多天的等待后,又得到法院重新起诉,这样的话不是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的麻烦吗?恳请得到您的解答!

  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最长为60日(45+15)。与以前的规定相比,仲裁审理期限缩短1/3。更重要的是,该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从这一点来看,主要还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的。正如你所说,当事人在经过了长达60多天的等待后,又得到法院重新起诉,这样的话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的麻烦。但试想,如果你等了几个月,仲裁庭仍不作出裁决,而法律又不允许起诉,那么你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障你。而且从该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仲裁过了最长期限,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等待裁决,也可以选择起诉,实际上是给当事人增加了一个维权的通道,而不是徙增当事人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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