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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定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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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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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也就是说,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可以自由选择。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产生无休止的磋商,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信誉、仲裁员的素质和公正程度,在及时、便捷、经济的基础上来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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